唐宋時期的婚禮習俗是怎樣的?探索唐宋婚禮對六禮的繼承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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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時期的婚禮,下面小編爲大家帶來詳細的文章介紹。
在中國古代發展史上,唐宋兩朝的政治制度、社會文化以及生活方式均發生了重要變化,尤其是婚禮習俗發生的變化更大。
唐朝和宋代的婚禮程序基本依照古六禮進行,但對社會各階層的規定不盡相同。唐朝時,明確規定了皇族及官員婚禮都要遵循六禮程序,宋代除了皇族、官員的婚禮之外,還增加了對士庶階層婚禮的規定,但對士庶階層婚禮的規定並不十分嚴格。繁雜的六禮程序,到宋代時得到了一定的簡化,既達成了統治者希望通過對傳統禮制的繼承來維護自身統治的目的,同時也適應了當時社會的環境的變化和經濟的發展,迎合了社會變革的需要。
唐朝皇帝納後婚禮程序爲二十二項,宋代時婚禮程序減少至十二項,可見,唐宋皇帝納後所進行的婚禮程序在逐漸減少。宋代禮官所承擔的職責較唐代更加明確,禮官選任的範圍也由唐代的太尉與宗正卿演變爲宋代的執政官、侍從官及宗正寺官等。宋代皇帝納後中祭祀、納采、問名、納吉、納徵、告期、冊後、奉迎、同牢諸環節,無論在儀式名稱、舉行地點、還是在程序流程等方面上,均發生了重要變化。
唐朝皇太子、親王納妃婚禮程序嚴格遵照古六禮,宋代將皇太子、親王納妃婚禮的程序由七項簡化爲四項,僅保留了古六禮中納采、納徵、親迎這三項核心內容。唐朝與宋代公主出降當日的婚禮程序有親迎、同牢、見舅姑三項,其中親迎與同牢的禮儀部分大體相同,見舅姑的禮儀略有不同。唐初公主出降要行見舅姑之禮,唐高宗朝時公主出降時取消了此規定,唐宣宗朝時又規定公主出降時需行見舅姑之禮。北宋初期,公主出降沒有行見舅姑之禮,宋英宗朝時重新規定了公主出降需行見舅姑之禮,宋神宗朝之後公主出降都要行見舅姑之禮。
唐朝官員婚禮程序的數量爲十二項,宋代增至十三項。唐朝政府對官員婚禮的規定較爲細緻,將官員婚禮規格按其品級劃分爲“三品以上婚”、“四品五品婚”、“六品以下婚”三個等級,這三等官員婚禮的區別之處在於着裝、聘禮的使用以及親迎隊伍的不同。宋代僅制定了“品官婚儀”,用來規範官員的婚禮儀範,從婚禮儀式的要求看,宋代官員婚禮儀式的要求較唐代更爲寬鬆。
唐宋婚禮對六禮的繼承和發展
六禮是我國古代的婚禮禮儀,始創於西周,而後被歷朝所沿襲。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既沒有像西方那種宗教式的婚姻締結形式,也沒有統一的官府登記手續,六禮程序是成爲合法夫妻的唯一程序和證明,一系列重要的婚姻法律行爲都是在六禮程序中發生作用的。
(一)古代六禮的基本內容
中國古代婚禮禮儀中的六道程序,即六禮,早在西周就已確立。見於《儀禮·士昏禮》中記載:“婚有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共爲六道程序,“六禮依次包括: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共六個步驟,缺一不可”。古六禮的形成,一方面是中國古代傳統習慣的積累,另一方面,也表明人們對婚姻關係確立的重視。
納采爲六禮的第一道程序,男方家向女家提親,若女方家有意,則男方家再正式向女方家求婚,並攜帶納采禮品送給女方。問名爲六禮的第二道程序,男方在行納采禮之後,向女方家詢問待嫁女子的姓名、生辰及家庭情況,再通過這些信息進行占卜,見於《儀禮·士昏禮》中記載:“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如果結果爲吉,則進行第三道程序納吉,即男方家在問名結果爲吉的情況下再次與女方家聯繫,共同商量婚事。第四道程序爲納徵,男方家向女方家交納聘財,所以納徵又稱爲納幣,爲六禮中的核心程序,納徵之後雙方不得再反悔。第五道程序爲請期,內容爲男方家選出吉日,同女方家商量之後,最終確定出婚期。六禮的第六道程序爲親迎,內容是新郎到女方家迎娶新娘,最終完成婚禮儀式。
唐宋婚禮基本遵循六禮,成爲統治者頒佈法令推行的婚姻締結程序,但唐宋六禮的內容較古代六禮並非一成不變,可以說,六禮在唐宋其中既有繼承又有發展。
(二)唐宋婚禮對六禮的繼承唐代婚禮基本依照古六禮來完成婚禮,《唐律疏議》載:“妻者,傳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禮,取則二儀”,據《大唐開元禮》記載,“納後”、“皇太子納妃”、“親王納妃”、“公主降嫁”、“三品以上婚”、“四品五品婚”、“六品以下婚”中的婚儀也都是按照六禮進行,只是等級不同所規定的細節不同而已,這表明唐代婚禮對古六禮基本全部繼承。
宋代對六禮也很重視,彭利芸先生總結說:“惟宋代禮法,上承儀禮、周禮、禮記爲本;後集漢、晉、唐的大成”。宋太祖在開寶年間,命御史中丞劉叟等人撰“開寶通禮二百卷,本唐開元禮而損益之” ,奠定了宋代禮制的基礎。到了南宋時,“朱熹常欲取儀禮、周官、二戴記爲本,編次朝廷公卿、大夫、士民之禮,盡取漢、晉而下及唐諸儒之說,考訂辨證,以爲當代之典”。可見兩宋對六禮仍然很重視。《宋史》禮志記載皇帝納後、公主下降、皇子納妃、親王納妃、品官婚禮、士庶人婚禮,均要求按照六禮程序進行。
唐宋婚禮對六禮程序的繼承問題,有一個共同特點,即唐宋的統治者都重視婚禮中的六禮程序,強制要求社會中、上階層婚禮要遵循六禮程序。唐代的範圍是各級品官以及皇族,宋代要求的範圍較唐代更廣,除了品官和皇族之外,對士庶人階層也作了要求,但對士庶人階層的要求並不十分嚴格。宋代對於士庶人婚禮的要求據《宋史》記載:“士庶人婚禮。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成。其無雁奠者,三舍生聽用羊,庶人聽以雉及雞代”。六禮簡化爲四項,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了程序,並且聘禮不必一定要使用大雁,而是根據不同身份可以用野雞或家雞代替大雁。這樣簡化後的婚禮程序實際上也爲推廣六禮創造了有利條件,簡化後的六禮程序和使用傳統聘禮的替代品使婚禮更爲簡單可行,可以爲低階層家庭舉行婚禮節省很多開銷,從而更容易被接受。
(三)唐宋婚禮對六禮的發展
古代六禮所規定的婚禮儀式是相當繁瑣的,大多數情況下只有在上層階級中才能順利進行,在普通階層中一般難以全部實現,往往因爲條件難以具備,導致部分婚禮程序逐漸被簡化,甚至鮮有人知。唐睿宗太極元年(712 年),左司郎中唐紹上疏:“士庶親迎之禮,備諸六禮,所以承宗廟,事舅姑,當須昏以爲期,詰朝謁見,往者,下里庸鄙,時有障車,邀其酒食,以爲戲樂,近日此風轉盛。上及王公,乃廣奏音樂,多集徒侶,遮擁道路,留滯淹時,邀致財物,動訒萬計,遂使障車禮貺,過於聘財,歌舞喧譁,殊非助感,既虧名教,又蠹風猷,違紊禮經,須加節制。望請敕令禁斷”。唐紹建議唐睿宗革除不當的婚禮儀式,反對婚禮中的浪費現象,睿宗採納了建議並下敕令禁止。由於民間進行婚禮時並沒有統一的規範,會昌元年(844 年),唐武宗下令:“婚娶家音樂、並公私局會花燭,並宜禁斷”,可見,唐武宗也希望規範婚儀。
北宋政府爲了整飭禮儀,敦厚風俗,曾多次組織力量編修禮書。太平興國七年(982年),宋太宗制定婚娶儀制,規定諸王品官婚禮需具備六禮。對於士庶人的婚禮,依行唐制: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成,減六禮爲四禮,去繁就簡,希望婚禮制度在下層民衆中更容易推廣。但是,由於各地婚禮習俗差異較大,導致新典的推行效果不是很好,雍熙初年就有嶺嶠地區婚嫁不遵守教義,宋太宗發佈詔令,令該郡官員整治,史載:
嶺嶠之外,封域且殊,蓋久隔於華風,乃染成於污俗。朕博覽傳記,備知其土風。飲食男女之儀,婚姻喪葬之制,不循教義,有虧禮法。昔漢之任延,理九真郡,遂變遐陋之地,而成禮讓之俗,是知時無古今,人無遠近,但問化之如何耳,豈有弗率者乎。應邕容桂廣諸州,婚姻喪葬衣服制度,並殺人以祭鬼,疾病不求醫藥。及僧置妻孥等事,並委本處長吏多方化導,漸以治之,無峻治法,以致煩擾。
從這段史料記載可以看出,在民間推行新典的難度很大。
宋徽宗還令鄭居中等人編纂《政和五禮新儀》,制定了從皇室宗親到各級品官以及士庶人的婚禮儀範,並對士庶階層的婚禮進行了簡化,合併問名於納采,合併請期與納成,簡化爲四道程序,即納采、納吉、納成、親迎四禮。《宋史》載:“《五禮新儀》成,增置禮直官,許士庶就問新儀,而詔開封尹王革編類通行者,刊本給天下,使悉知禮意,其不奉行者論罪。宣和初,有言其煩擾者,遂罷之”。宋代新增“禮直官”負責解釋、推廣“新儀”,對婚禮程序進行簡化,目的在於希望藉助新典融合禮俗之間的差異,更容易讓社會大衆接受,從而加以推廣。
宋朝政府重定婚禮儀範並大力推行的原因,宋徽宗曾兩下御筆。第一次是大觀二年(1108 年)十一月,徽宗御筆道:“禮因時而制,故三代之王皆不相襲,非禮不同,時異故也。去古既遠,其宮車衣服之制,祭祀婚聘幣帛之用,循沿千載,名殊制異。或古有今無,或古無今有,不可考合,希奇膠古,不惟駭聽,亦無補於事”。第二次是大觀四年(1110 年)四月,徽宗御筆道:“禮總人情,因情立制,古有今無,不必膠古,古無今有,則自我作,惟當而已” 。從宋徽宗兩次御筆中可以看出,他認爲,古今禮儀的規定並非一成不變,要根據時代的需要來制定符合當時社會現狀的禮儀。禮儀是不同社會形態下的產物,會隨着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而變化,不必一味遵循古禮。
宋代民間也有不少名儒編修禮書,司馬光撰有《司馬氏書儀》,程頤著《婚禮》。南宋時,朱熹撰《朱子家禮》一書,其中關於婚禮的內容吸收並發展了司馬光和程頤的觀點,《朱子家禮》中記載:“古禮有問名、納吉,今不能盡用,止用納采、納徵,以從簡便”。合併後的結果只剩下納采、納幣、親迎這三項程序。納采爲婚禮的準備階段,納徵也稱納幣,俗稱下聘,爲婚禮的確立階段,親迎爲婚禮當日男方迎娶新娘入門,爲婚禮的進行階段。宋代民間受《司馬氏書儀》與《朱子家禮》影響甚重,成爲人們奉行的婚禮準則。
經過宋代官方及民間對六禮的重新編訂和解釋,六禮在宋代被進一步簡化了。簡化後的婚禮程序由於更易操作,所以成爲宋代以及其後元、明、清三代近六百多年婚禮的基礎。
在社會不斷髮展過程中,由於古禮從儀式到內容都顯得繁冗且複雜,在實際操作上已經很難完備。唐宋統治者一方面是對古代六禮繼承,希望維持傳統禮制,通過這種手段達到約束和鞏固封建社會的階級關係。另一方面,現實的矛盾在於古禮難以推廣和實施,所以古六禮的演變被更多地呈現出來。這種演變趨勢“蓋欲融合禮俗,使民易從也”。以至到南宋時,婚禮程序被進一步簡化了,而這種變化符合了當時的社會需要。
婚禮中的六禮在唐宋兩代雖然經歷了由繁到簡的過程,但“禮雖簡易,終不若俗之易行。至若邊遠地區,民間更不知婚禮爲何物”,再加上我國幅員遼闊,唐代之後各民族混居越來越多,民風相融合,以至於在婚禮習俗上呈現了出了各自的特色。雖然封建禮制對社會各階層有不同的規定和約束,但是實際上對民間婚禮活動並沒有太強的約束力。唐宋時民間流行過各式各樣的婚禮程序,這些婚禮程序對於傳統禮制既有發展又有繼承。唐宋民間多樣化的婚禮程序開始出現,婚禮場面熱鬧,婚禮活動豐富多彩,使民間婚禮呈現出了世俗化的趨勢。
封演在其《封氏聞見記》中寫道:“近代婚嫁,有障車、下婿、卻扇及觀花燭之事,又有卜地、安帳、並拜堂之禮。上至皇室,下至士庶,莫不皆然。”封演在大曆七、八年間(772-773 年)曾權邢州刺史,可知書中記載的“近代”,應爲描述唐朝的婚俗風貌。唐代婚禮中除見於封演的記載之外,還有催妝、“下婿” 、“拜舅姑”、“ 躪新婦跡” 等婚禮程序。
宋代婚禮活動更爲豐富,據《東京夢華錄》記載,北宋的婚禮包括下“帖子”,“相媳婦”,“下定”,“鋪房”,“起檐子”,“攔門”,“撒谷豆”,“坐虛帳”,“坐富貴”,“高坐”,“牽巾”,“撒帳”,“合巹”,“交杯酒” 等程序。《夢樑錄》記載了南宋臨安的婚禮,有下“草貼”,下“定貼”,“相親”,“下財禮”,“鋪房”、“暖房”,“撒谷豆”,“走送”,“合髻” 等程序。南宋較北宋不同的婚禮程序有“下財禮”,“暖房”,“走送”,“合髻”。
宋代婚禮中的婚俗部分繼承了唐代的“胡風”,例如跨鞍、催妝、撒帳等,這些部分源於北方少數民族的婚姻文化也逐漸被中原地區所接受。同時,也有很多新創的婚禮程序開始流行於宋代,例如相媳婦(相親)、障車、卻扇等。當然,唐代也有部分的婚禮到了宋代就不再使用,例如卻扇等。
總的來說,唐代的婚禮對六禮的要求較爲嚴格,宋代婚禮對六禮的要求沒有唐代那麼嚴格,在宋代,士庶人階層可以使用簡化的六禮程序,官宦以上階層還是被要求嚴格遵照六禮舉行婚禮,這也是統治階級用以顯示官民等級的差別。這一由繁到簡的變化趨勢主要體現在宋代民間婚禮中。六禮程序雖然被簡化了,但是婚禮程序所呈現的禮儀卻變得更加豐富,這一點在宋代民間婚禮中更爲明顯。
宋代之後的元代、明代、清代對於士庶階層婚禮六禮的規定也沿用了宋代的做法,僅嚴格要求品官嚴格遵循六禮而已,直到清末六禮逐漸衰落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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