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李鴻章與日本使團的激烈“交鋒”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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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同治十年)7月,正當赤日炎炎似火燒的時節,日本重派的來使到達天津,他們與中國修約的焦急心情,恐怕一點不亞於天氣的酷熱。這次是以大藏卿伊達宗城爲正使,柳原前光和同爲外務權大臣的津田真道爲副使,另有隨員多人。清朝方面以李鴻章爲全權大臣。就是乘雙方進行禮節性互訪尚未正式開議的短暫間隙,李鴻章和應寶時、陳欽等人抓緊時間暗中進行議前的緊急磋商,並最後完成上面提到的中方約稿“定本”的。
7月29日(六月十二日),雙方代表在天津的山西會館會晤,相互閱看授權文書。李鴻章特別強調不依“西約”(指西方列強脅迫中國和日本簽過的不平等條約)的原則,他說:中日兩國爲同文之國,所有會議各事,不可以蹈襲西約舊樣,以免爲人笑話淺陋,即便有的事情不能不載入約款,“亦須採其意而易其名,庶不拾西人牙慧”{1}。表面上看,李鴻章似乎特別注重條約形式,而實際上,深意在於借脫離“西約”程式而求避免內容上的牽混,與“西約”劃清界線。
三天之後,日方提交他們擬出的議約草案。它一脫前次柳原前光所提供的擬稿,另起爐竈,更不外雜取“西約”中的有關內容拼盤而成。針對這一情況,第二天中方即向日方提交《修好條規》和《通商章程》之稿,作爲對日方所提約稿的否決,並明確相告:昨閱你們提交的約稿,全系抄照於西人之約書,與我政府之希望甚爲相反,貴國與我一海相隔,今後互相往來,情誼原爲脣齒之邦,此與西洋各國有來無往不同,故決不能蹈西人約書成例!而日本方面於此也不讓步,“必欲照西約成例,隱有挾制之意”。李鴻章密囑應寶時和陳欽給日方覆函,要“詞意略加峻厲,使知我有定見,不爲浮議所搖”②。中方的函件中,除了重申前持原則外,還以日本兩次擬稿出爾反爾,自相矛盾,指責它這是“未定交,先失信”的表現,說若是這樣,乾脆仍照去年總理衙門的初議,“照舊通商和好,毋庸立約”算了。這下日本方面真有些緊張了,生怕真的雙方決裂,訂約不成,不僅有辱使命,且爲西人嘲笑,只好表示原則上同意以中方議約草案爲基礎,但又要求“對條約文體加以變動”,“在條理上”要“無礙於泰西共同事例”。顯然,這是使出的陽奉陰違、存名去實的伎倆。
李鴻章
此後數日,雙方各自商討對策,直到7月初,纔再行接觸。日方提出修正案,在《通商章程》中添加片面最惠國待遇一款。這自然是非常要緊的一招。在近代中外不平等條約中,這種條款規定,中國給予其他國家任何權益時,亦準該與中國締約國“一體均沾”。這樣,與中國締約的列強各國中,只要其中一國取得侵華的新權益,便可互相援引,使中國受羣狼爭噬之害。日本這時也蓄謀於此,要爲日後分享列強侵華利益製造條約根據。此後幾天裏,雙方頻繁會晤,爲此激烈爭議。李鴻章深知如果允准此條,日本“則援照西約事例,可以入我內地,處處貿遷,我不能與之爭,而彼得獲其實矣”。日本副使柳原前光,讀過許多中國書籍,也十分熟悉“中西和約利弊曲折”,他態度堅決地主張此條。李鴻章和應寶時、陳欽則毫不退步地駁辯力爭,簡直弄到舌敝脣焦的地步。日方不惜耍起了無賴,說他們國家“歷來稱謂辦法不能改易”,“意頗翹然自負”。李鴻章則聲色俱厲,說你們若是這樣一味堅持,議約之事只好作罷。在這種情況下,日方纔“俯首允遵”{1}。拒絕片面最惠國待遇條款,應該說中方議約當中把握住了最關鍵環節。
日方見“一體均沾”的條款不能納入約中,又採取迂迴戰術,想通過改變不準其入中國內地通商的條款,獲取類似西方列強在華所享的商務等方面特權。李鴻章仍然不依,反問對方:現在約定日本在規定的口岸與中國通商,相應華人也不到日本內地貿易,怎麼日本能到中國內地?兩國從同,這不是很公允的嗎?日方代表又無話可說了。李鴻章恐怕日後日本又要反覆,遂於限制不許內地通商的相關條款(《通商章程》第十四、十五款)之後,特別添加上“系因兩國各有指定口岸,故須明定限制”等語。就此,李鴻章在向清廷的奏報中這樣陳說:“此條爲洋人必爭之利,而實我內地受病之源”,“今安得又聽日本無端闌入耶”!“其人貧而多貪,詐而鮮信,其國與中土相近,往還便捷。其形貌文字,系與華同,以此攫取我內地之利,浸移我內地之民,操術愈工,滋害必愈甚,更非西洋比也。臣故知此次議約,以杜絕內地通商爲最要。”
總之,在議約過程中,李鴻章可謂高度警惕,處處設防,特別抓住了關鍵環節,堅持原則,又能相機行事,立意和舉措上均較得當,有效地遏制了對方的覬覦,使條約是以中方提出的擬稿爲藍本,基本原則和主旨未加變易,修改之處主要是對某些文字表述方面的斟酌和推敲,以及因情事變化所必然要作的相應改動。
9月13日(七月二十九日),李鴻章和伊達宗城分別代表清朝和日本政府,在中日《修好條規》上簽字,同時簽訂了《通商章程(附海關稅則)》。兩約相輔相成,基本上貫徹了對等的原則。《中日修好條規》作爲雙邊關係條約,共十八條。主要規定,兩國“倍敦和誼”,對對方“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政事應聽己國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謀幹預”;兩國可互派“秉權大臣”(即今所謂“全權大使”)駐紮對方京師;兩國“職掌相等”的官員“會晤文移均用平行之禮”;在雙方通商各口,互設“理事官”,“約束己國商民”等。《通商章程》作爲商務專章,共三十三款(另附海關稅則),也一別於西方列強與中國簽訂商務約章,明確規定了雙方各開的通商各口之具體處所(中國十五處,日本八處);本着兩國人在對方通商口岸具有對等活動權限的原則,規定了相關具體事宜;附列了兩國的海關稅則。
像這次簽訂的基本平等的條約,在中國近代所籤的國際條約中是少有的。這可以說是“不仿西約成東約”。能有此成局,當然首先是限於日本當時羽翼尚不豐滿、對華外交亦初行嘗試的特定條件,但也離不開中方操局者李鴻章的主觀能動因素。
也許有人說,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無論條約的文本如何,在外交實踐上,還是中國要吃虧的。即使事實真的如此,也當看做是有分別的兩碼事。條約文本畢竟是反映議約談判得失的直接結果,是體現當事人特定客觀條件下外交見識水平和操控能力的重要證物。何況,條約文本內容上的平等與否,決不是無關緊要的事情,這紙面上的東西,其實際約束力是不可小覷的。要不,日本何以風風火火地找上門來與中國議約?而在原抱企圖沒有實現、所籤條約沒有賦予日本在華能享明顯特權的情況下,它又很快要求改約?至於它要求改約的具體情況和結局,就是下面接着要陳述的。
對“不仿西約成東約”的結果,日本方面當然不會滿意,也不會甘心。再就是,因爲《修好條規》第二條規定,“兩國既經通好,自必互相關切,若他國偶有不公及輕蔑之事,一經知照,必須彼此幫助,或從中善爲調處,以敦友誼”{1}。西方列強借端要挾,說日本與中國締結攻守盟約,這給了日本一個悔約的藉口。所以,在簽約不久,它便又攪起了一場改約風波。對於日本來說,這似乎是一箭雙鵰的事情:改約既可望攫取侵華權益,又會釋西方列強之疑而討好於它。而對於中國,特別是對於操辦對日交涉的李鴻章輩來說,不免是又面臨着一場新的麻煩。
1872年(同治十一年)5月上旬,以柳原前光爲首的日本使團,又來到了李鴻章坐鎮的天津,迫不及待地要求李鴻章接談改約。事先,日方就相關事宜曾知照過清政府,故李鴻章有所準備。日使來到後,他先是以事務繁忙爲託詞,故意拖延與他們的直接接觸,而讓陳欽等人先行與之接觸,意在窺其實底,好相機行事,力爭主動。
遲至日使到來的9天之後,也就是在5月15日這一天,李鴻章才安排與日使見面。會見時,柳原前光等呈遞照會,又說明要求改約大旨。李鴻章先發制人,疾言厲色地詰責“約已議定,何可遽改”,說原約章程內,一再聲明彼此一體信守,“交鄰所重者信耳,失信爲萬國公法所最忌”,你們日本“不應蹈此不韙,遺笑西人”,並擲還其照會。日使則說,你所言極是正理,我們自己也感到惶愧,只是完不成使命回國無法銷差,所以乞請將照會暫存。這顯然是要以柔克剛的手法來繼續爭取。李鴻章還是堅決不允,日使只好說容下面與陳欽他們再行商議吧。
僵局持續了大約一個來月的時間,日方見不能有根本性轉機,只得要求“略予轉圜”,以便使他們能及早回國交差。從日方此次要求改約的擬議要點看,一是要將《修好條規》中的第二條(上面已引錄)去掉,以釋西方國家之疑;另“欲取法於諸國互相常行條例”,待他們國家與“歐西改訂其約之後”,相應修改與中國所訂之約中不符的地方;《修好條規》的第十一條中關於對在對方口岸的商民禁帶刀械的規定,不合日本習慣,要求刪除,等等。據李鴻章向清廷的奏報中透露,關於《修好條規》中的第二條,當初之所以“議創”這一內容,實際是考慮日本距中國很近,西方國家來華通商,多取道日本橫濱而至上海,日本尤爲中國門戶,將來設有事變,該國雖未必遽爲我用,但有此條牽制,“不至增一勁敵,且不失兵家用間之意”。既然有此“深意”,李鴻章自然是堅持不能輕易刪除的。至於像刀械管制以及某些交往細節之類的事情,他覺得“無關輕重”,可以有通融的餘地。不過,他並沒有明確地對日方透清實底,而是堅稱“查兩國初次定交,最要守信,若旋允旋改,先自失信,無此辦法”{1}。他表示無論如何須先行把雙方“換約”(條約簽訂後,還需要雙方政府正式批准認可,交換條約文本)的最後程序完成;之後,“如有可以通融之事,原可隨時酌核商辦,其萬難允行者,斷不能稍有更易”{2}。日使見當下改約無望,只得回國。
第二年,兩國完成“換約”。中日兩國之間最早簽訂的這組與“西約”獨異的條約,終於在“法理”上生效。這在中國近代外交史冊上,可以說留下了並不黯淡的難得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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