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老婆竟然可以共用 爲何會出現“共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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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聽過一夫多妻,卻鮮少聽說一妻多夫的,不過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卻真實存在過老婆可以與別人共享的時期,中國民間早在南北朝時期就出現了共妻現象,而且一直延續到了新中國的建立,終於絕跡了。

古代共妻形式多樣。

一曰“典妻”,這裏的“典”不是典押的意思,而是“借”或“租”,即暫時把老婆借給別人用,以換取一筆錢,到了期限,再把老婆領回來,錢不退。

古代老婆竟然可以共用 爲何會出現“共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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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曰“質妻”,就是典押了,把老婆“當”給別人,換錢救急,到期歸還“當金”,贖回老婆。

三曰“招養夫”,即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或喪失勞動能力,不能撫養妻子兒女或老人,只得另招一夫,來負擔全家的生活。

還有一些“共妻”類型出現在家庭內部,如兄弟共用一個老婆,叫“搭夥”,父親死了,兒子續娶母親爲妻,叫“轉房婚”等,由於沒有發生明顯的經濟關係,所以,不在本文敘述之列。

“共妻”蓋因一個字:窮!

所謂“貧賤夫妻百事哀”,在古代貧窮的家庭裏,老婆是老公的唯一合法財產,爲了維持基本的生活,不拿老婆換錢,還有其他辦法嗎?真是沒辦法,窮啊,活不下去了,如果家裏有錢,誰願意將老婆拿給別人玩弄?

據《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北宋熙寧七年(1075),因爲旱災和蝗災,老百姓質妻賣子,父子不保。元祐元年(1086),蘇軾在一項奏摺中寫道:二十年間,因爲欠苗,賣田宅僱妻女的人不可勝數。

而花錢僱老婆的人,即承僱方也多出自民間地主或中產家庭,官員和豪富階層是不會僱老婆的,他們也不敢。

古代老婆竟然可以共用 爲何會出現“共妻”?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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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家裏窮,男人與人共妻根本不問價錢,給點就行。如南北朝時期,將老婆給別人用一年,收費只需兩三百個制錢(銅錢),少得嚇人。宋代共妻一年所需爲50貫錢,也即是50兩銀子,約合人民幣20000元左右。清代共妻需要三百個洋錢,還有寡婦賣身的,一輩子也就一百五十個洋錢。

“共妻”還因兩個字:無恥!

雖說共妻雙方到了期限,就各奔東西,互不虧欠,但從人倫角度來看,妻子成了可以買賣的商品,成了有錢人的玩物,這種難言之隱,凸顯了雙方的無恥:一方是拿老婆換錢,一方是靠錢實現性掠奪。後一方無論是爲了延續子嗣,還是爲了其他什麼目的,玩弄女性的目的卻顯而易見。

還有比這雙方更無恥的,那就是助紂爲虐者。古代的共妻現象,曾一度形成了市場,並出現了一大批從業人員

有代寫契約的,叫“立字人”;有專門提供擔保的,叫“中保人”;有拉皮條的,叫“中間人”,還有個好聽的名字叫“媒人”。

有道是,無利不起早,因爲有錢可賺,這些助紂爲虐者就開始運作了,一方面遊說培育供方市場,同時四處尋找需求市場。供方市場提供的叫“典妻”,到了需方市場,名字就要改改了,叫“僱妻”,即花錢僱個臨時老婆。

“共妻”歸結爲三個字,就是:鑽空子!

毋庸置疑的是,古代共妻也是得不到法律承認的。歷朝歷代都有明令禁止。《元史·刑法志》有如下規定:“諸以女子典僱於人及典僱人之子女者,並禁止之。若已典僱,願以婚嫁之禮爲妻妾者,聽。請受錢典僱妻妾者,禁。其婦同僱而不相離者,聽。”《清律輯注》中載“必立契受財,典僱與人爲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僱於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古代老婆竟然可以共用 爲何會出現“共妻”?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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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窮瘋了的人,總能想到如何規避律法,鑽法律的空子。如封建宗法制度,就被他們利用,充當了混淆官方律條的保護傘。

在這種似是而非的保護傘掩蓋下,只要履行一定的“宗法程序”,如簽訂契約,找擔保人,有媒人拉線,舉行結婚儀式等,也就是所謂的三媒六證齊全,即可規避法律的制裁。

說白了,古代的共妻,就是一種“非法”的臨時婚姻,經過媒證、訂約、送聘、迎娶等環節,一個願“典”,一個願“僱”,“兩廂情願”的無恥!

有個叫蔣晗玉的作者,在《書屋》2008年第11期著文說:“無論是典妻還是借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爲目的,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絕對佔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去……”

這話,貌似一語中的,其實就說對了一半,因金錢造成的道德底線的喪失,纔是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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