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田畝制度的簡介 該制度是在什麼樣的歷史背景下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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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田畝制度》是太平天國時期頒發的一部綱領性文件,是洪秀全根據《原道救世歌》、《原道醒世訓》等著作中闡述的平等思想而提出來的。1853年(太平天國癸好三年)建都天京(今南京)後頒佈。主要內容:(1)宣佈一切土地和財富都屬於皇上帝所有。確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則,“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規定“凡田分九等”,“凡分田:照人口,不論男婦“好醜各一半”的分田辦法。(2)規定縣以下行政制度,設立各級鄉官,並規定鄉官的保舉,升貶、獎懲辦法。凡居民25家爲“兩”,設“兩司馬”負責管理生產、分配、教育、宗教、司法以及地方武裝等工作。(3)規定餘糧、餘錢繳“國庫”的辦法,每家農副業收穫,扣除口糧外,其餘送繳“國庫”按制發給。(4)廢除封建買賣婚姻,規定“凡天下婚姻,不論財”。太平天國在其佔領區雖多次頒佈,但未實施平分土地的規定。
內容介紹
中國曆來是一個以農業爲基礎的大國,農業人口占絕大多數,農民的土地問題是個重要問題。這個問題解決得如何,關係歷代政權的興亡治亂和社會經濟的繁榮衰替。唐代均田,故有貞觀、開元之治;明初裁抑豪強地主,因而國富民殷。反之,如土地集中於鉅富官紳,農民失所流離,則生產力遭到破壞,莫不釀成大規模農民起義。在封建社會中,農民是主要的生產者,土地是他們進行生產的命脈。農民要求獲得土地,以平均地產爲核心的平均主義思想,是他們階級意識形態的主要反映。宋代鐘相等人提出“等貴賤、均貧富”;明代李自成以“均田免糧”號召農民起義;降至清咸豐初,洪秀全頒佈《天朝田畝制度》,將農民平均主義思想制度化,從而發展到了最高峯。平均主義作爲一種社會思想,有着它的演變過程、不同的歷史作用和利弊。在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時期,它是落後的、倒退的和反動的。但是,在反對封建地主所有制,打破封建大地產對農民的桎梏中,它不僅是一面鮮明的旗幟,而且是進步的和革命的,因爲它起着推動生產力發展,解放生產力的歷史作用。此制度是太平天國的一個基本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權利。
歷史背景
《天朝田畝制度》是歷史的產物。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對立物。清朝中葉,土地已高度集中,過去王瑛已有專文論證(王瑛:《太平天國前夕的土地問題》,見《中山文化教育館季刊》第三卷,第一期。),本文只補充一些地方的材料。關於清代田賦之重且不均,本文則列證論述,而清朝官吏在糧賦上之浮收勒折,剝削小戶農民,更加劇了土地問題的矛盾,這是應該着重揭露的。如果對這些方面有較深切瞭解,《天朝田畝制度》的性質和意義便易於理解,故在本篇中概加敘述。
清代土地兼併之烈與地租剝削之重
土地兼併,歷代皆然,這是封建地主的本性。不過,清朝從開國之始,八旗貴族就大肆圈佔民田,漢族的顯官豪紳,也憑藉財勢,廣置田產。其結果就是土地高度集中,廣大農民淪爲佃戶,“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無田者什九。”(丘家穗:《丁役議》,見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十。)例如江、淮之間各州縣,農民耕種之家居十之五,衣食鹽漕與工商各業者,居十之四,另外十分之一的地主階級,“則坐擁一縣之田,役農夫,盡地利,而安然衣食租稅者也”。[盛楓:《江北均丁說》,同注(丘家穗:《丁役議》,見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十。)]其他各省州縣,情形也大致相同。清室貴族佔田數額是很驚人的。乾隆時,大學士和珅田產多達八千頃。道光時,英和因罪田產沒官,計有五七二頃餘,琦善亦有二五六頃之多。漢族大地主所置田產亦不稍遜。如康熙時,刑部尚書徐乾學,田產跨蘇、鬆兩府之地,僅在無錫一縣就買田“萬頃”。詹事府的少詹事高士奇,家在浙江平湖,“置田千頃”。(王先謙:《東華錄》康熙朝卷四十四,第二三頁。)到太平天國革命之際,徐乾學的後裔徐佩瑗,在江蘇長州縣還擁有千畝以上田產。與他同縣的汪□,有田產三千餘畝。吳江縣廬墟的柳光薰,業田在四、五千畝之間。而與他同縣的沈懋德,富甲一方,“有田萬餘畝”。[(光緒)《吳江縣續志》卷十九,第五頁。[常熟縣的龐鍾璐等四大家,也是邑中豪富。在湖廣糧產區,環洞庭湖各縣,膏腴沃壤,也是多爲官宦紳衿所佔。湘南雖是沖田坡地,卻也集中到大戶名下。如桂陽州鄧氏,“兄弟田數百頃,以富雄一方,至用擔石程田契,乘馬不牧,遊食田野數十里,不犯人禾”。[(同治)《桂陽直隸州志》卷二十,第二五頁。]又如衡陽,有劉重偉兄弟,因經營山場木材業致富,“至嘉慶時,子孫田至萬畝”。[(同治)《衡陽縣誌》卷十一,第五頁。]太平天國起義的廣西潯州府所屬各縣,地主佔田之多,不亞於他處。如平南縣的張姓、滿姓財主,財富相埒,民諺有“江北張其耀,江南滿國球”之稱。桂平縣也是“田多爲富室所有,荷鋤扶耜之倫,大半爲富人之佃。”(吳鋌:《因時論十·田制》,見《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十五。)如金田村迤南至江口圩,一片平疇,土田肥美。這裏石頭腳村的陳家大地主,高堂華屋,富誇一方,還有新墟,莫村等處的淩姓、羅姓等家,他們共佔去了當地十分之八的田地。總的來看,各省各州縣土地集中的比重,雖各不相同,但“豪強兼併,一人而兼數十人之產,一家而兼數十家之產”,則是普遍現象。[(民國)《桂平縣誌》卷二十九,第二頁,“食貨”中。]其結果就是,“田歸富戶,富者益富,貧者益貧”[(光緒)《廬江縣誌》卷二,第五頁。],階級矛盾愈來愈尖銳化。
土地高度集中,使絕大多數農民變成受地主直接剝削的佃戶,他們所負擔的地租,越來越重。清初,蘇南地區“一畝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過一石有餘,而私租之重者一石二三鬥,少者亦八九鬥”。(顧炎武:《日知錄》卷十,“蘇鬆二府田賦之重”。)到了道、鹹年間,蘇南租額“少者亦得一石出頭,而重者竟有一石五斗之額”(陶煦:《陶氏五宴集》“重租論”。),其中吳江最爲突出,雖“下下田”,亦收一石有餘之租。有民間詩歌描寫道:“催租急於石壕吏,傾瓶倒筐向何藏,坐使農家注空釜,累累看汝堆倉箱。”[(民國)《南潯志》卷二十九,第二二頁,“折股怨”。]如此超經濟榨取,生產力怎能不遭到破壞。在這樣的重租剝削下,農民“雖農具盡而質田器,田器盡而賣黃犢,物用皆盡而鬻子女,亦必如其欲而後已”。[《周莊鎮志》卷四,第二——三頁。]如此煎逼追比猶不爲足,狡黠的田主,更有責償其租於佃農之伯叔兄弟,亦有控告佃農“抗租”,買通胥吏,逮捕繫獄,以至三冬歲末,爲“欠租”而襤褸就逮,身陷囹圄者,“以一縣計,奚止數千百人”。(《周莊鎮志》卷四,第二——三頁。)真是人都說江南好,豈知江南乃地主之天堂,農民的地獄!
清代農民田賦負擔之重
在封建社會中,糧賦是中國專制政府的主要財源。明初,江南田賦就很重,迨至明末,增收遼餉、練餉與剿餉,天下囂然。清承明制,相沿未改,雖在康、雍之時幾次議減賦,但所減只是象徵性的,實際田賦仍在增加。田賦按常理應由田主輸納,田多則理合多交,無田或少田,則當不納或少納。但清朝自乾、嘉以來,吏治腐敗,居然顛倒其事。顯官豪紳等大戶,擁有千萬畝田產,竟可不納田賦,或巧爲規避,雖正額亦“注緩”減收,以至沉重的田賦負擔,大多轉嫁到小戶,自耕農和貧農的身上,其中情僞弊端,令人十分驚訝。先看江蘇的情況。這裏的縉紳大戶,憑藉其勢力,“短交”糧賦,其缺額“自必取償於鄉曲之淳良小戶,而爲牽長補短之計”。(《清朝續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二。)而小戶窮民不堪剝削,往往詭寄糧名於大戶名下,久之,其有限田產,便爲大戶所併吞侵奪。馮桂芬在《均賦議》中對糧賦弊端,說得十分具體,其謂:
“今蘇屬完漕之法,以貴賤強弱爲多寡。不惟紳民不一律,即紳與紳亦不一律,民與民亦不一律;紳戶多折銀,最少者一石二、三鬥當一石,多者遞增,最多者倍之;民戶最弱者,折銀約三、四石當一石,強者完米二石有餘當一石,尤強者亦完米不足二石當一石。”(《顯志堂稿》卷五,“均賦議”。)
可見清中葉交納錢糧,已完全不是以田地多寡腴薄爲重輕,而是取決於勢力之強弱。紳與民,大戶與小戶之間,每畝納課相差竟達兩三倍。更有甚者,“同一百畝之家,有不完一文者,有完至數十百千者,不均孰甚焉。……各縣紳衿,有連阡累陌,從不知完糧爲何事者”。(盛康:《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十六,賦役三。)的確,大戶不交糧或減免、注緩,在江南不是個別地方,而是各縣皆然。請看以下的例證:
松江:松江田賦,“皆因圖蠹把持,圖書掌握,田多者受賄兔脫,田少者無賄雉罹。
造冊則朝更暮改,分數則換張移李,先後任其倒置,多寡聽其遊移。”(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十,“均田均役議”。)
這裏不僅說明大戶財主行賄而“兔脫”田賦,而且揭露了清政府吏治的黑暗,一任胥吏圖書,篡改糧冊,使小戶平民,代大戶完納,罹無窮之災。
常熟:道光二十四年:“折色八元三、四角,洋合制錢一千三百零。假如大戶,票米十石零三升,竟以十石注緩,三升完繳。短價折色四元光景,僅要洋一角二分,將票米總算扯,每畝不過四、五十文;如小戶,票米照數算,每畝必要一千零。頑佃蒂見不在內。此中甘苦,迥乎天壤也”。(柯悟遲:《漏網喁魚集》(中華本)第五頁。)
江南納賦,向來有“短價”與“長價”之分。大戶減價交納,謂之“短價”,小戶則加倍稱之價徵收,以補大戶之虧欠,謂之“長價”。上例所說“折色八元三四角”,即指“長價”而言,“短價折色四元光景”,即表明大戶所納比之小戶已短少一半。然此猶未使大戶甘心,如上所云:大戶以“十石注緩,三升完繳”,僅納原額千分之三。而五十文與一千文相比,大戶與小戶所交賦額,相差二十倍。如此盤剝,小戶那得不傾家蕩產呢!
元和、吳江:“以(青浦、元和、吳江)三縣而論之:青爲上、元爲中、吳江爲最下。青浦之漕爲清漕,納賦者無紳無民,一畝之田,壹以糧一斗有奇,銀一錢一分有奇爲準;元和則城與鄉,強與弱,已有所謂大小戶者,然大戶十猶約三四也;獨吳江則不然,有十數頃之家,而所完無幾者,有一二畝之家,而橫徵倍之者”。(陶煦:《租□》“辨上下”。)
如按作者所說,真所謂舉世皆濁,而青浦獨清。實則青浦是因周立春抗漕起義後,才使錢糧平均一些,蘇州府的元和縣,卻是強者之賦由弱者代完,吳江則千餘畝之家,有的幾乎不納分文。
浙江省漕賦徵收的情況也和江蘇相同,左宗棠在同治三年十月的奏摺中說:
嘉興、杭州:“蓋一縣之中,花戶繁多,災歉蠲免,悉聽經書冊報。世家大族,豐收者亦能蠲緩,編氓小戶,被歉者尚多全徵。且大戶僅完正額,小戶更任意誅求。……以小戶之浮收,抵大戶之不足。官吏徵收不善,小民諮怨有詞,故鬧漕之案,往往因之而起。”(《左宗棠全集》奏疏卷十一,“議減杭嘉湖三屬漕糧大概情形摺”。)
紹興、肖山:“茲查浙東八府,錢糧徵數,以紹興爲最多,浮收之弊,亦以紹興爲尤甚。山陰、會稽、肖山諸縣完納錢糧,向有紳戶民戶之分,每正耗一兩,紳戶僅完一兩六分至一兩三、四錢而止,民戶則有完至二千八九百文或三四千文者。以國家維正之供,而有紳民重輕之別,以閭閻奉公之款,徒爲吏胥中飽之資。官司以賠墊爲苦,民戶以偏重爲苦。”(《左宗棠全集》奏疏卷八,“□減紹興府屬浮收錢糧摺”。)
可見浙江交納田賦亦有“大戶”、“小戶”之分,世家大族擁有大宗田產,卻捏報災歉,“蠲免”糧賦,其短交數額,卻以浮收攤派小戶來補償,故當時有謂:“剜小戶之肉,補大戶之瘡”。究其原因,表面上是胥吏所爲,但本質上還在於清朝政權是代表大地主利益的。蘇、浙如此,其他各省情形也大體相同,在江西、湖北、廣西等省,大戶地主玩弄“飛灑詭寄”的手段,買田收租而不完糧,致使小戶人家,田地已賣出數年,數十年,仍然照舊納賦,這樣就加劇了兩極分化,使農民與地主的矛盾愈益尖銳。
總的來看,清代的糧賦之重,不減於明代,而蘇、鬆地區,猶有過之。在糧賦的負擔上,極爲不均:“大戶僅完正額,小戶更任意誅求”;大戶只納零頭,或抗延不納,小戶則倍徵暴斂,或田賣糧存。當時有人估計:各省地丁錢糧,富戶所納者不過十之二三,而十之七八取償於小戶。輕重倒置,民怨沸騰,抗漕戕官的案子,在道光年間紛紛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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