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滅亡與其的稅收制度有多大關係?明朝滅亡的真正深層原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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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滅亡的直接原因,是財政危機。
國家財政困難,導致發生饑荒,沒有錢去賑濟;發生戰爭,沒有錢支付軍餉。
沒有錢賑濟災民,饑民作亂;沒有錢發軍餉,飢兵作亂。
饑民與飢兵結合,導致大規模的國內叛亂。
政府軍缺乏戰鬥力,導致國家既無法消除外族入侵,也無法肅清內部叛亂。
財政危機,導致軍事危機;軍事危機,導致更大的財政危機。
如此惡性循環,明朝最終走向滅亡。
表面上的原因是如此,但背後更深層次的原因是什麼呢?
爲什麼會發生財政困難?難道說,象明朝這麼一個當時世界上,經濟數一數二的發達國家,賦稅收入,居然還無法應付一些意外的自然災害,以及大規模的軍事行動?
要知道,中國歷史上許多比明朝小得多的國家,進行更大規模的連年軍事行動,尚且遊刃有餘。戰國時期的諸國就不必說了,趙國、秦國,許多次戰爭都動用幾十萬大軍,以後的三國、五代十國等等,都可以舉出許多例子。
反觀明末,不說名義上軍隊數量多少,真正實質意義上動用軍隊十萬進行一次戰爭,已經是接近極限,超過十萬一點還可以,如果接近二十萬,則國家財政就已經無法維持。
一個這麼大的國家,一個耕地面積十億畝以上,人口接近二億的國家,賦稅收入,居然少到連招募二十萬真正有戰鬥力的精兵都做不到,那這樣的賦稅收入,只能說已經少到了不正常的地步!
隨之而來的是如下幾個問題:
爲什麼在明朝初期的時候,國家進行大規模的工程建設、發動大規模的對外戰爭,以及發生饑荒的時候,賑濟災民沒有任何問題,而到了明末就不行了呢?
難道是因爲明初的經濟比明末更發達,明朝在將近三百年的時間裏,經濟處於不斷衰退中?這顯然背離了事實。
任何中國經濟史的研究,以及任何當時人的記載,都告訴我們一個事實——明朝的經濟,越到後期,就越繁榮發達。
萬曆時期,經濟的繁榮,生產力的發達,更是達到了一個高峯,明初與之相比,望塵莫及。即便在連續發生了自然災害後的崇禎年間,儘管相對於萬曆時期,經濟有所衰退,但在總體上,遠遠高於明初,則是不成問題的。經濟是更繁榮了,生產力是更發達了,而國家的財政,卻是更加困難了,這是什麼道理?
我們注意到,明朝初期到末期的賦稅收入,基本上沒有太大變化。那麼,明朝末期的財政困難,自然是因爲國家的賦稅,沒有隨着人口的增長而增長了。收入基本不變,開支卻隨着人口的增多,而不得不增多,這樣當然就造成了困難,但,這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
還有一點,如果說賦稅收入,沒有隨着人口的增長而增長,那麼至少每個人感覺到的稅收壓力,應該遠遠低於明初吧?可爲什麼反而明朝末期,到處都是一片對賦稅過高的抱怨,到處都是叫苦連天的聲音呢?
如果說,是後來增加的軍餉,或者額外的加派過多,這也不通。要知道,明成祖時期,修建紫禁城、營建武當山建築羣、鄭和七下西洋、五十萬大軍五次北伐蒙古、幾十萬大軍屢次南征越南,這幾個事件,隨便單獨拿出一項來,所造成的財政開支,就遠遠高於崇禎時期所有的賦稅收入、遼餉剿餉練餉的加派,以及地方上額外的加派的總和。但爲什麼明成祖時期,百姓對負擔雖有一定抱怨,總體上卻在可以承受的範圍之內,社會保持安定,而到了明末,增加賦稅,造成的反對聲音,會這麼巨大?
只有對這些問題做出系統的解答,才能解答明末財政危機的實質,究竟是什麼,從而解答明朝滅亡的真正實質原因是什麼!
但是,對這些問題給予一個透徹的回答,我們還是需要一步步進行分析。
首先,從黃仁宇著的《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以及其他一些學者的論文專著論述中,我們可以確認如下三個事實,然後從這三個事實出發,進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礎上給上面這些問題一個令人信服的回答。
這三個事實是:
1、明代的稅收過低,農業稅低,商業稅更低!
2、明代的稅收,幾乎在250多年的時間裏,沒有增加!實際上是在不斷減少,農業稅減少,商業稅減少的更多。
3、明代晚期,人們對任何一次增稅的行爲,都叫苦連天,以致於當政府試圖增加賦稅時,阻力重重。
關於第一點,明代稅收過低的問題,可能許多人都難以相信。
中國人一直以來被灌輸的觀念、受到的教育就是:明代的統治者如何殘暴荒淫,如何橫徵暴斂,如何敲骨吸髓,廣大人民在沉重的剝削之下,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明代的滅亡,都是由於統治者徵收的賦稅過重,人民難以負擔,奮起反抗的結果。
滿清統治者是這麼宣傳的,現代教科書上是這麼寫的,甚至一些所謂的歷史學家的文章專著中,也是這麼宣揚的。但是,事實果真如此麼?
只要稍微瞭解一些明代的生產和財政情況,很容易就能做出否定的回答。
事實上,雖然許多學者批評明朝稅收過重,但他們主要是從道德層面進行批評。他們主要關心的,是揭露徵收者的貪婪和民衆的艱辛,而不是去探討稅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他們的描述,給人們造成這樣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問題,都是稅收過重造成的。而實際上,這些困難的產生,更可能是稅收過低造成的!!
(1)農業稅低
“王朝週期循環理論”最主要的倡導者是王毓銓,按照他的觀點,明朝的崩潰是因爲“向農民徵收過重的田賦榨乾了中國的農業經濟。”就明代的稅率而言,這種指責得不到證實。
17世紀早期,明政府加徵‘遼餉’和‘剿餉’等,一年最多可有2100萬兩白銀。在1623年,國家籌集的額外軍費爲白銀666萬8677兩,其中有449萬1481兩攤入土地,其餘部分則來自財政節流、官產出賣及雜色稅收,還包括典鋪稅。即使將2100萬兩白銀全部灘入土地,對於納稅人來說,當然是很高的負擔,但也不象王毓銓所斷言的,是絕對無法忍受的事情。
17世紀初期,通貨膨脹導致物價水平上升了40%,這就意味着,稅收的增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虛假現象。之後的滿清統治者,繼續沿用明代的稅率,更加確證了這一點。
儘管王毓銓認爲清代一直聲言減稅,但在清朝初期,並沒有這方面的財政記錄。清朝稅收水平一如明朝,稅率接近,這一稅率也就是王毓銓所謂的“榨乾了中國的農業經濟”的稅率。
李隆生對晚明農業總產值做過一個估計,他可能沒有看過顧誠及其弟子,對明代耕地面積的考證,仍舊採用傳統的過低估計。
這裏只採用他對明代平均畝產量的估計:每畝田1.2石的米(南方畝產量高的多,北方畝產量低,這個平均畝產量的估計,明顯是偏低的,張顯清提供了一些其他學者的看法,無非也估計明代北方地區平均畝產1.302市石,南方地區平均畝產2.604市石;郭鬆義估計明後期,全國南北水旱糧食平均畝產256市斤,按照一石白米爲94.4公斤計算,則平均畝產在1.3石左右,但這裏爲保守起見,仍舊採用李隆生這個偏低的估計)。
至於耕地面積,明初洪武時期的耕地面積,約爲8億5000萬畝左右,明代16世紀晚期到17世紀初期的耕地面積,應該在11億畝左右。按此估算,洪武時期的農業總產量,是10億2000萬石左右,而晚明時期,全國農業的總產量至少是13億2000萬石左右(這個顯然是出於保守估計,偏少的一個產量)。
明代的農業稅收是多少呢?明初的時候,田賦收入達到3227萬8900石,明成祖以後,每年的計劃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萬石左右。1600年以前,基本稅額爲糧食2600萬石。
按照這些數據計算,明初的稅率爲3.16%,明代晚期平均稅率約1.97%,可見無論是明代初期,還是明代中後期,平均的農業稅率,都低於三十分之一,而在明代晚期(不包括崇禎時期),甚至低於五十分之一。這樣的一個稅率,不能不說,已經低到了極限!
當然,通過總體田賦收入和總體產量的比較得出的平均稅率,可能並不足以說明具體落在每個地主頭上的負擔究竟如何。那麼具體的情況如何呢?
1585年版的《順德縣誌》提到,佃農通常每畝土地向地主交納0.9石稻米,由於基本稅率估計爲每畝0.03石,則徵收部分只佔田主收入的1/30,佃農與田主五五分成,實際上稅額也就佔農作物總收成的1/60。
基本稅只佔1/60,加上其他的攤派和負擔,比如均平銀(這主要針對富有的田主),取代勞役徵收的均徭,上供物料的折銀,還有驛站供給,民壯等等。但實際上基本加上所有這些,總的稅率仍舊不算高。
儘管有14種附加稅,實際上的稅收標準仍然較低。對那些少於30畝土地但主要是下等地的、以及家裏不多於兩個成年男子的小田主來說,稅收負擔通常不到他們糧食收成的5%。累進稅制也能得到證實,對一個擁有300畝土地,而且主要是上等田,以及戶中有五六個成年男子的中等田主而言,他的稅收負擔接近於他糧食收成的10%左右”。
稅收低的標準,可以進一步從縣誌彙集的數字中得到證實。1585年,可以知道每畝土地的平均稅收負擔爲0.0332兩白銀,即使不考慮正常季節會混種各種不同的作物,平均每畝土地的年均收入,也應當在1兩白銀左右。因而大致的稅額,接近於土地收入的3.5%左右,(即便考慮有些年份糧價下跌的影響),稅收依然不會超過土地收入的6.12%。
也就是說,所有各種攤派加上去之後,並且考慮到糧價波動的因素,也只是在3%到6%之間波動,這樣的稅率,實在並不算高。
除了順德縣以外,根據《大明會典》以及各地方誌的記載,對明代晚期全國的農業稅率作一個比較全面系統的估計,得到的情況,大體上和順德縣相似,有的地區高一些,有的地區低一些。比如杭州府的稅率爲6.7%到10.05%(同樣是受糧食價格的影響);山西汾州府的平均稅率爲8.3%(糧食價格每石0.6兩白銀);湖廣安化縣在16世紀中期稅率爲3.9%(糧食價格每石0.3兩白銀),17世紀初稅率爲5.9%(糧食價格每石0.2兩白銀);南直隸溧陽縣最低稅率是1%,最高稅率是5.4%。
最後得到的總估計是,通常而言,到17世紀初,按照地方正常的糧食價格估算,稅收不超過產量的10%。在許多地區,徵收額是遠遠低於這一水平。儘管有些地區的稅賦較重,象長江三角洲地區,稅額接近農業收入的20%。但這種估算沒有考慮到無償應役,也沒有考慮到不同於大宗糧食的其他額外收入。
整個大明帝國,賦稅的平均水平,似乎不超過農業產量的10%,這一估計不會受到長江三角洲地區特例的影響。儘管名義上,長江三角洲這四個府的全部田賦額,約佔整個帝國田賦總額的10%,但由於稅收折色和役的合併,使其大大降低了。
這裏似乎存在一個矛盾的現象,前面按照田賦收入和農業總產量的比較,得到的農業稅率在明代晚期只有2%不到,而按照一個地區一個地區的估算,則全國平均稅率可能在10%左右(應該強調10%稅收就本身來說,仍是屬於低稅收),這之間相差了五倍之多,怎麼來解釋這種差異呢?
這裏有幾個因素的影響。
首先,是用總產量來估算稅率的時候,用的田賦收入,只是基本稅額,並沒有把許多其他攤派,比如地方上供給驛站的用度,以及供給戶部的一些物料折銀計算進去,尤其是沒有把勞役摺合的銀子計算進去,根據估算,明代全國勞役摺合的銀子,可能在1000萬兩白銀左右。
但是這個理由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爲就算把所有這些都全算進去,估計農業稅率充其量也只能在4%左右,而不可能更多(事實上4%都是過高的估計,因爲明後期勞役折銀,都是大打折扣的,根本達不到理論上的估計)。
如順德縣的例子,把所有的攤派都考慮進去,在糧食價格正常的情況下,大致的稅額,接近於土地收入的3.5%左右。那麼,還有6%跑到哪裏去了呢?
這可以從兩個方面去分析。
首先,是價格波動造成的影響,這又有可以分成兩點,一是,糧食本身在一年不同時間的價格波動,二是,糧食的南北價格差距。
明代晚期,大部分糧食賦稅是摺合成銀子來交納。1600年以前,基本稅額爲2600萬石,其中有80%似乎已經能夠折銀,有的學者對此的估計還要更高。事實上,田賦已經摺銀交納,就是加派,也是徵銀,總的來說,大致實物徵收在總數10%左右,晚明約90%的實物稅,已經轉變爲貨幣稅可能更爲合適。
既然糧食稅在晚明,大部分是摺合成銀子上交,那麼首先必須把收穫的糧食賣掉,於是,到了每年徵收賦稅的時候,市場上賣出的糧食驟然增多,導致糧價不斷下跌,農民只有賣出比正常價格更多的糧食,才能獲得交納賦稅所需要的銀子。而徵收賦稅的時段過去後,市場上的糧食減少,於是價格又會上升。這種現象在許多明代經濟史著作論文中都有記述。
一個例子,山東汾上縣1576年就報告說收穫之後,很快就到了稅收期限,這時候的小麥價格,從正常的每石0.52兩白銀,降到每石0.37兩白銀,大麥則從每石0.4兩,降到每石0.25兩白銀。三個月後,價格又回到了正常的水平
《晚明社會變遷問題與研究》一書中也有類似描述:“稅收折銀以後,繳納賦稅之時,農民爲了交稅,不得不以低價出賣糧食,獲得白銀,於是納稅期糧食價格下降;當納稅期一過,糧食價格立即上漲,造成了農民生活的困難。如萬曆四年(1576),山東汶上縣稅收時,小麥價格從原來的每石0.52兩白銀下降到0.37兩,而大麥由每石0.4兩白銀下降到了0.25兩,並且在三個月後,才恢復到原來的價格。”
這並非僅僅發生在一個地區,明代全國各地都是如此。在南方的話,這種由於交納賦稅造成的糧食價格波動,可能還要劇烈。
由此造成的結果是什麼呢?政府是不是因爲農民因爲糧價降低而不得不賣出更多的糧食,而獲得收益呢?恰恰相反!政府從中並沒有得到任何好處!
不妨作個假設,假如農民賣出一百石的糧食,這時候糧價是每石0.3兩白銀,得到的銀子是30兩,上交給政府。而等政府拿到這30兩白銀,用於支出各種開銷的時候,正好是過了稅收時期,糧價回到正常水平,甚至高於正常水平。用這30兩銀子到市場上去買糧食的話,假如糧價是0.5兩白銀,只能買到60石的糧食。
於是,農民覺得自己交的稅是一百石,而實際上,政府收到的,只有60石。當中40石的好處跑到哪裏去了?顯然是跑到那些買進賣出的投機商人那裏去了!
糧價的時間差異,會造成這種農民負擔沒有減輕,而政府收入也沒有因此增加,甚至反而減少的結果。真正從中獲利的,是商人。
同樣,南北糧價的差異,也會造成類似的結果。南方的糧價低,北方的糧價高。南方糧價低的時候,能低到每石米只有0.3兩白銀。16世紀晚期,廣州的糧價可能跌至每石0.3兩白銀”,而北方的糧價則接近每石1兩白銀。
不妨算算每石0.9兩白銀。還是用剛纔那種方法計算,在南方,一個農民交納100石的糧食稅收,摺合成銀子是30兩白銀,而這30兩銀子送到明代北京中央政府那裏去的時候,實際上只能購買33石左右的糧食,中間將近損失了70%。
假設一個地主總收入是1000石糧食,對中央政府來說,實際上只收取了南方農民1/30的賦稅,而對南方的農民來說,他交納的,卻是十分之一的賦稅。這中間的好處不用說,又全部落進了商人的口袋。
這種糧價波動造成的影響,對於解釋爲什麼政府實際收的賦稅很低,而農民實際交納的賦稅並沒有那麼低,應該還是比較有力的。這裏面的差額,都被商人拿去了。
接下來看第二個方面的原因,全國平均稅率不超過10%的估計,是根據《大明會典》以及各地方誌的記載,對每個地區的情況進行逐一分析後得到的。這個10%,自然是靠字面上的記載估算得來,同真實的情況應該說還有比較大的距離。
這些地方誌的記載說,每畝田應該交納多少兩銀子。但實際上,僅僅是一個理想狀態,最後交納的時候,能否真的落到實處,是很成疑問的。
明朝晚期,農業上偷稅逃稅漏稅的現象,相當嚴重。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中,收集到明代文獻資料中關於這方面情況的記載。比如《漳州府志》中說:“田入佃手,其黠者逋租負稅,莫可誰何,業經轉移,佃仍虎踞,故有久佃成業主之謠。甚者大租之家於糧差,不自辦納,歲所得租,留強半以自贍,以其餘租帶稅與積慣攬納戶,代爲辦納,雖有契券,而無貿本交易,號曰白兌,往往逋負官賦,構詞訟無已時。”
《漳蒲志》:“今深山中巔崖皆開墾種藝,地無曠土,人無遺力,然土田日增而頃畝糧稅日減,即國家不盡民之財力而弊端所在,有司者寧不察其故乎?蓋豪戶猾書交互爲弊,有私自墾田而全不報官者,有闢地數頃而止報升合者,又有隱匿腴田而捏作陷江者,有飛詭稅糧而幻去畝籍者。夫是以新額無增於前,而原額日減於舊,職此之故也。環海之利,歲收不啻四五千金(這應是個人的一年收入),其所輸官者,未及五十分之一。”
此外,還有各種逃稅的手段,也即所謂的“飛灑、詭寄、虛冒”,過去一些學者,常常把這些當成是明代晚期富裕地主把稅收負擔轉嫁到貧苦農民身上的手段。其實是大謬特謬,這裏根本就不是什麼轉嫁的問題,就是偷稅漏稅的手段。
這三項中,飛灑勉強可以和轉嫁稅收負擔聯繫起來,但實際上,晚明時期,一般的平民誰都不是吃素的,誰都不高興當冤大頭吃虧,所以這種手段,實際上應用的並不多,更多的是“詭寄、虛冒”。《天下郡國利病書》中說“飛灑者,損人以裕己者;詭寄者,避重以就輕者;至虛冒者,一切欺陷,以負國課耳。”
總而言之,這些欺瞞手段,偷稅漏稅的行爲,造成的結果,是即便單純就農民本身的負擔而論,稅率大概也遠遠達不到10%,估計可能在6%左右。
綜合以上兩個方面的分析,晚明時期,國家方面實際徵收到的農業賦稅,所有攤派零碎全部加起來,總和也低於4%;而就農民方面來說,其實際負擔低於6%。
實際上,無論4%也好,6%也好,甚至採用估計的最高數字10%,這樣的稅率,也都是相當低的。但即便是這樣低的稅收,晚明時期,也很少能夠足額徵收到。
在16世紀後期,即使完納稅收80%也被認爲是很大的成績。1570年,僅未收之稅銀總額,就超過200萬兩。當然,由於對小戶的稅收減免,可能降低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但是這樣的辦法,在16世紀是很不切合實際的。
16世紀70年代,張居正掌權之時,逋賦者要被控告,但是張居正的這種做法,受到同時代許多人的批評,最爲有名的是王世貞。
問題的嚴重之處在於,許多積年逋賦者,多爲富戶,他們捐納官身以免除縣官的體罰與拘捕,州縣官只好將這類事情向上一級政府報告。但這樣的事例上報太多,除了顯示州縣官自己的無能以外,不會有什麼效果。
比較有效的辦法,就是沒收拖欠者的家產。在西方,通常都是採取這種辦法,但是在中國傳統仁治的觀念支配下,這種辦法很少採納。
這一點,似乎正好說明,一向被人批評爲專制沒有人權的古代中國,至少明朝時,對個人私有財產的尊重程度,其實還遠在西方之上。
而且這些拖欠者都很狡猾,他們一般也交納部分稅收,並不全額拖欠,同時許諾以後會補交餘額。
對於賦稅拖欠,會在一段時間內進行追徵,但是拖欠兩三年以後,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們補交欠稅了。對於逋賦者,拋開人道主義考慮,鞭打、關押他們,是很少有用的。
這些累積起來的欠稅,就成爲最新賦稅徵收中的一個巨大障礙,所以只能蠲赦逋賦。這種事情在明代後期是很常見的。皇帝可能下令蠲免某年以前的逋賦,這可能由於地方官的申請,而適用於某個特定的地區,也可能適用於整個大明帝國。
而所有這些措施,其實都鼓勵了逋賦行爲。守法者按時納稅,後來卻發現這些賦稅被蠲免,但交上去的賦稅既不能退還,也對下一次納稅沒有了任何好處。另一方面,納稅人總是希望皇帝慷慨,能夠蠲免逋賦,所以拖欠不交。在這種情況下,逋賦行爲就蔓延開來。某地曾上報說,當地一些納稅人共同倩人代杖,不肯納糧。
如果這些稅收拖欠的情況考慮進去,很顯然,實際上明代的實際農業稅率,是在一個更低的水平上!
(2)商業稅更低
農業稅雖低,無論是4%還是2%(從政府實際徵收到的角度來說),總還是實實在在的徵收着,那麼商業稅,在明代基本上是名存實亡,剩下的也僅僅是點綴。
如果說農業稅偷稅漏稅的行爲,佔據總體稅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那麼商業稅方面,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都偷稅漏稅掉了。這種情況下,用稅率來衡量明代商業稅的徵收,已經失去了意義。
從明朝建立之初,商業稅就被壓低到驚人的程度,這方面的記載很多。
洪武初規定,“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洪武九年,山西平遙主簿成樂任官期滿,州府考覈結果以其‘能恢辦商稅’爲由,褒其進京朝見皇帝,結果遭到皇帝的批評:‘稅有定額,若以恢辦爲能,是剝削下民,失吏職也,州考非是’,反而‘命吏部移文以訊’。
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貨入京,至長淮關,吏留而稅之。既閱月而貨不售。商人謂於官,刑部議吏罪當紀過。上曰:‘商人遠涉江湖,將以求利,各有所向,執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納課於官,彼此一耳。遲留月日而使其貨不售,吏之罪也’。明杖其吏,追其俸以償商人’
永樂時,明政府進一步放鬆了對民間稅收的管制,‘婚娶喪祭時節禮物、自織布帛、農器、食品及買既稅之物、車船運己貨物、魚蔬雜果非市販者,俱免稅’。永樂二年,山東臨清縣會通稅課局奏:‘比歲市鎮經兵,民皆流移,兼連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徵課鈔不及,請減舊額。’戶部以聞,上曰:‘兵旱之餘,尚可徵稅耶!其悉免之,候歲豐百姓復業,商旅通行,然後徵之’”
明初對日用品的生產和流通採取輕稅政策,‘關市之徵,宋、元頗煩瑣,明初務簡約’(《明史》)當時規定凡商稅三十取一,超過者以違法論。
朱元璋對商業和商人採取了保護措施,定商稅‘三十稅一’,還規定書籍筆墨農具、舟車絲布之類皆免稅,並下令裁撤稅課司局364處,使商稅較元末大大簡約。
明初朱元璋下令工部在南京建有16座大酒樓,待四方之商賈。時人李公泰用集句歌詠十六樓,比如詠南市樓‘納納乾坤大,南樓縱自初。規模三代遠,風物六朝餘。”
從總體上看,商業稅收,萬曆早期的一些數據在整個明代比較有代表性:“商業稅收入包括鹽稅250萬兩,茶稅10餘萬兩、市舶稅4萬兩、通過稅60萬兩、營業稅20萬兩,總額不過340萬兩”(後來一度有所增加,但基本上沒有太大區別)
當稅目增多時,稅收水平必定提高,但這種一般的看法卻不適用於明朝的雜色收入的徵收。儘管稅目非常多,但稅收總額卻比較小。在最理想的情況下,所能徵收到的最大數額也不過378萬兩白銀[這個數字已經是把所有的如鹽稅茶稅都統統包括進去了],這相對於帝國的需要而言,十分可憐。相對於如此廣泛的徵收範圍,可以認爲其徵收水平,實際上低的可憐。雜色歲入的378萬兩白銀,如果按照16世紀晚期1億5千萬人口平攤,則平均每人只有17文銅錢。
具體來看,明代除了運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他地區,商業關稅幾乎沒有。七大鈔關,除了九江外,其餘六個河西務、臨清、滸墅、北新、揚州、淮安都在運河沿線;門稅、崇文門稅的徵稅對象是出入北京的貨物;通過稅中有五十萬兩左右都集中在運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時國內商路的開闢已經有相當規模,而徵稅設卡相對滯後,連江湖要津的設榷都難以充分。
還有就是各地區商稅徵收之間的不平衡,發達繁榮的地區,商業稅反而更少。分省區營業稅額與各省區商業水平之間存在着嚴重脫節,具體表現有二:對多數省區而言,商業水平和營業稅額與其在全國的地位不相符合;各省區商業水平與營業稅額之間不相稱,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尤爲明顯。”
山西汾陽縣,1609年商稅是6606兩白銀,稅額很高(其實這個稅額本身來說很低了,所謂的高也是相對於其他地方低到幾乎等於沒有的商稅)。但是在浙江金華縣,這是一個很繁榮的地方,1578年所列出的定額不足7兩,地方誌中坦率的承認商稅徵收已經停止了很長時間了。”
再從一些比較重要的稅收項目來看明代工商業稅低下的程度。
比如明代市舶稅(相當於現在海關的進出口稅收),只需要和一些私人海上貿易集團的收入比較,就可以看出明代政府收的稅低到了什麼程度。比如根據記載,崇禎時期崛起的鄭芝龍集團“凡海舶不得鄭氏令旗,不能來往,每舶例入二千金,歲入以千萬計,以此富敵國。”
當時荷蘭的東印度公司根本無法和鄭芝龍集團競爭,無論在軍事上,還是在貿易上,都是如此。德國學者Aldree he wiltn說“他除靠那一項強暴的營業稅收(每舶例入二千金),又靠本身的投機生意,而終於積攢起一筆莫大資產,他的船隻計有三千,他令其船主們巡航到暹羅、馬尼拉、馬六甲等地,就豪華以及財富而論,他凌駕在他君主之上”。
當時就連鄭氏家族手下其他成員,都富可敵國,如戶官鄭泰“守金門,資以百萬計”“富至千萬”“少者百萬”。
這雖然是在崇禎時期的事情,但是也可以拿來做一個對比。鄭芝龍集團完全是依靠海上貿易崛起的,但僅僅憑藉海上貿易的利潤以及每舶例入二千金的徵收費用,就達到了“歲入以千萬計”,再對比一下明朝政府,全部商業稅收加起來,一年也就是可憐的三百多萬兩(其中的市舶稅只有區區4萬兩)。
再比如鹽茶業,以前唐宋國家財政收入中的大頭,鹽茶專賣,到了明朝,政府卻獲利極少。
關於鹽的專賣,1550年,戶部尚書估計實際上政府僅僅徵收了兩淮產鹽總量的40%,其餘60%的食鹽則落入了販賣私鹽的商人手中。
正鹽根本無望截斷私鹽市場,因爲正鹽的價格毫無競爭力。到16世紀晚期,私鹽販賣在一些地區已經有固定的市場,分配給巡卒私鹽定額,實際上更象是對變化了的餘鹽銀的隨意管理。
簡而言之,專賣制度,由於政府投資不足和接連的管理失誤而受到妨礙,完全不能有效地利用可獲得的全部資源。儘管這些資源十分豐富,可以想象其具有無限的發展潛力,但是專賣制度無力去開發這些資源。”
宋應星《野議.鹽政論》中的記載也足夠說明問題:“萬曆盛時,(鹽商)資本在廣凌不啻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生九百萬兩,只以百萬輸帑。”
至於茶葉方面的收入就更是少的可憐,1542年,根據官方的報告,在四川課稅的茶葉數量超過500萬斤,還不包括政府茶園生產的茶葉。然而在1578年,省級官員徵收的茶葉收入總共還不超過2萬兩。16世紀中期,四川巡撫也承認廣泛存在私販茶葉現象。
其他省份的茶課名存實亡。絕大部分地區仍然沿用寶鈔來評估地方稅額,當16世紀折成白銀時,稅額減少到了可笑的地步:雲南17兩,浙江約爲6兩。當時的一位學者對此作了如下的概述:“內地茶戶不知官茶、私茶之說久矣。天下之言生財者,亦罔聞知。”
浙江應該是產茶大省,而茶葉的稅收居然僅僅只有6兩,這可以當成是荒唐的笑話來看。
正稅本身就低,而偷稅漏稅現象也是相當普遍。這點從崇禎時期的西方傳教士曾德昭在《大中國志》的有關記載中就能看出來:“在海關……有更多的方便。沒有堆放、過磅和檢查貨物的房間,也不需從船上取出貨物,只察看一下並根據商人的簿冊,徵收一筆適當的稅。若旅客不是商人,即使他一人帶着奴僕,載運五、六口箱子以及許多其他物品,他從一地赴另一地時,一般都把東西留在船上,並不打開檢查,更不付稅。這對歐洲的海關和稅務所是一個好榜樣,歐洲的窮旅客遭到兇狠野蠻的劫掠搜奪,隨身攜帶的所有東西還抵不上向他索取的稅”
從這段記載來看,所謂檢查商人的貨物不過是走走形式,基本上商人自己願意交多少就交多少。甚至如果假裝不是商人,那就無論帶多少貨物都不會被徵稅。在這種裝裝樣子的檢查之下,大量偷稅漏稅的行爲恐怕是佔所有商業交易的絕大部分了。
而許多偷稅漏稅行爲甚至是政府官員故意鼓勵的結果,他們似乎覺得只要自己徵收來的那點東西可以交差就行了,其他就不管了。“何遜在1510年以後的十年中管理沙市稅課使司。一旦完成定額,他就減少對木商抽稅。在16世紀20年代,邵經邦開始主管了沙市稅課使司,他採取了一項更爲驚人的改革,在三個月內完成定額之後,在本年度餘下時間內啓關任木商往來。1560年,楊時喬榷稅杭州,建立了一個令人敬佩的制度,令木商自署所入(就是自己寫下自己的收入)進行稅收評估。這三個官員贏得了傳統歷史學家的高度讚揚”。
這裏就已經根本談不上什麼稅率高還是低的問題。如果稅率很低,比如明初規定的三十分之一,但能夠真正落實的去收取,那好歹也是一筆不小的收入。而看這幾位的做法呢。一個是隻收三個月的稅,完成定額(所謂的定額自然是過去傳下來的),等於把原來很低的稅率再乘以四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稅率變成了1/120(其實更抵,因爲連收稅的那三個月裏,都未必認真的收)。
另一位呢,乾脆就是讓商人們看着給,你高興給多少就給多少吧。或許哪個商人當是做慈善事業,就多給一點。(說句老實話,那些真慈善的商人給討飯的錢恐怕都比給政府的稅多)
他們這樣忠實的爲工商業集團謀取利益,自然是能贏得傳統歷史學家的高度讚揚。
但正是因爲有這樣怪誕的情形,我們也就理解了爲什麼有如下情形的發生:
在帝國早期,有400多個稅課司局,但到了17世紀早期僅存112個。其餘的因無利可圖而被關閉。1568年,戶部報告某個稅課司巡攔每年俸糧工食費不下400餘兩,而其徵收折鈔銀僅爲110兩。”徵收來的銀子還不夠收稅人員吃飯用的,也確實只能關閉了。
可以和唐宋時期的情況對比一下。
唐代大曆年間,僅食鹽一項即達600萬緡,佔全部財政收入的一半。宋代紹興末年,鹽、茶榷貨爲2400萬貫,佔全部財政收入的49%。而至淳熙、紹熙年間,茶、鹽、酒等抗冶榷貨更高達3690多萬貫,佔據全部財政收入的56.5%。”
到了中唐時期,榷鹽利稅佔整個徵賦的一半以上,《舊唐書·劉晏傳》:大曆末,通計一歲徵賦所入,而鹽利且過半。
一些明朝的官員在閱讀史書時,驚奇地發現,唐朝僅從兩淮地區,每年就可得鹽利600萬緡銅錢。
唐朝飲茶尚不是很普及,對茶葉徵收的稅率就已經相當高,一開始是10%,到後來增加百分之五十,再後來還實行了專賣。《新唐書·食貨志》又記:武宗即位,鹽鐵轉運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稅。是時,茶商所過州縣有重稅,或掠奪舟車,露積雨中;諸道置邸以收稅。對於私商販運茶葉,採取殘酷的重罰,販運之百斤以上都是死罪。
如果把鹽茶還有其他商稅收入總和在一起,則在國家整個財政收入中佔據的比例,當是遠超過一半。
事實上,這還是常規的稅收,如果算上其他臨時徵收的則就更多了,比如“肅宗即位,遣御史鄭叔清等籍江淮、蜀漢富商右族訾畜,十收其二,謂之率貸。諸道亦稅商賈以贍軍,錢一千者有稅。”這就相當於對每個商人徵收百分之二十的財產稅了。”此外如“度支使杜佑計諸道用軍,月費一百餘萬貫,京師帑廩不支數月;……(盧)杞乃以戶部侍郎趙贊判度支,……,以爲泉貨所聚在於富商,錢出萬貫者留萬貫爲業,有餘官藉以給軍……敕既下,京兆少尹韋禎督責頗峻,長安尉薛萃荷校乘車,搜人財貨;意其不實,即行榜,人不勝冤痛,或有自縊而死者,京師囂然如被賊盜……又以僦櫃納質積錢貨貯粟麥等,一切借四分之一。”
這樣對商人的名爲借取,實爲掠奪,在明代是根本不可想象的。
再看宋朝的情況。顧鑾齋《中西中古社會賦稅結構演變的比較研究》一文中引用漆俠《宋代經濟史》一書的數據說,“北宋時,兩稅尚佔56%,但至南宋,已降至20.4%和15.3%。與此同時,商稅急遽增長,構成了政府財政的主要來源,而包括商稅在內的非農業稅,也就佔據了財政收入的大部分。北宋皇祐治平年間,商稅比重不過40%左右,及南宋紹興、乾道之交,僅茶鹽榷貨一項即佔49%,連同經制錢、總制錢,非農業稅達79%強。而至淳熙、紹熙年間,茶、鹽酒等坑冶榷貨已達56%強,加上經制錢、總制錢、月樁錢,非農業稅更達84.7%。”
僅僅“茶、鹽、酒等坑冶榷貨”收入已經達到整個財政收入的56%至多,而農業稅在整個財政收入的比例少於20%。
李曉在《關於宋代禁榷專賣制度的再認識》一文中說,“宋代貨幣財政收入之所以持續迅速地增加,主要是通過禁榷專賣收入特別是鹽、酒課利的增加實現的。而且如果貨幣財政總收入以至道年間的2224萬貫爲基數100,則乾道末年的7000萬貫就是增加了315%;而乾道末年的鹽、酒、茶三項收入4752萬貫就是比至道年間的770萬貫增加了617%。禁榷專賣收入的增加速度,比貨幣財政收入要快將近1倍,這是禁榷收入在貨幣收入中所佔比重日益增大的原因。”
宋代在鹽茶酒等上面的禁榷制度,對財政之重要意義,宋人也多有論述,“歐陽修說:‘今爲國之利多者,茶與鹽耳’。宋貺說:‘國家歲用至廣,兩稅之外,仰給於鹺茗者爲多’。宋高宗說:‘國家養兵,全在茶鹽以助經費’。陳從古說:‘國家利源,鹺茗居半’。
在宋代,禁榷制度對於維持封建統治所發揮的巨大作用,超過了以往任何一個朝代,到南宋後期更是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孫夢觀說:‘今日之急務,莫理財若也。生財之路窮,獨倚辦於楮、於鹽耳’”,葉適更是說“舍茶鹽則無以立國”。
還有一件事情能說明鹽茶收入在宋代的重要性,“慶曆三年九月,宋仁宗詔令凡違犯茶鹽酒禁者可酌情以錢物贖罪。諫官餘靖聞而大怒,當即上書道:‘臣不知誰爲陛下畫此謀者?徒知高談而不知適時之變也!今三邊有百萬待哺之卒,計天下二稅上供之外,能足其食乎?故茶鹽酒稅、山澤雜產之利,盡歸於官,尚猶日算歲計,恐其不足。民貪其利而犯禁者,雖死不避也。今乃一爲贖刑,以寬其禁,三軍之食,於何取之?’結果,詔令被駁回,‘卒不果行’。”
不妨假設宋代一貫錢大約相當於明代的一兩銀子,僅僅“鹽、酒、茶三項收入4752萬貫”那就相當於在明代僅僅這三項收入就達到4752萬兩白銀!!而實際上,明代在這三項上的收入有多少呢?“鹽稅250萬兩,茶稅10餘萬兩”,酒稅則根本提都沒有提到,估計壓根就沒有這個項目,或者有的話也微不足道,總而言之,同樣的這三項,在明代的收入只有三百萬兩銀子都不到!
要知道明朝的領土面積、人口數量,都遠遠大於宋朝,至於鹽、酒、茶三項的消費更遠大於宋朝。宋朝政府從中獲得的財政收入接近5000萬兩白銀的價值,而明朝政府卻只有300萬兩不到。大部分的利潤都被商人拿去了。
通過上面的敘述,可以對明代的農業稅低,商業稅更低的事實,有比較具體的認識。
再來看第二個事實,明代的稅收幾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時間裏沒有增加(實際上是不斷減少,農業稅減少,商業稅減少的更多)
明朝的稅收數量,基本上是在建國初期就確定,以後就很少變動過,要說有變化,那大概也是越變越少。
造成16世紀稅收基數有限的原因,是洪武皇帝的財政政策,在其統治期間,確定了稅收定額制度。1377年,皇帝分譴各部官員、國子監生和宦官巡視178個稅課司局,固定他們的稅收額度。
1385年,他命令將各省和各府稅糧課程一歲收用之數刊刻於石板上,並樹立在戶部廳堂內。1393年,田賦收入達到3227萬8900石,洪武皇帝對此很滿意,宣佈北方各省新墾田地永不起科。自此各地定額稅收作爲不成文的法律固定下來,後來也偶爾進行過小的調整,但基本定額從來沒有被擯棄。”
永樂時期曾經略有增加,1412年,在永樂皇帝統治時期,來自於農業土地的稅糧收入據說達到創記錄的3461萬2692石”,而上升的原因,很可能是安南作爲一個新歸附的省份,其額度也包括進來的緣故。”但失去對安南的統治之後,收入又重新調整到接近3000萬石。”
然後在宣德時期,國家田賦收入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減少。1430年,長江三角洲地區的土地所有者們,對附加在他們田賦之上過高的額外費用已十分不滿,他們有意拖欠稅糧,以至於逋賦總額已經超過了三年的全部稅收。爲此宣德皇帝做了讓步,下令全面減免這些地區的稅糧,蠲免額達300萬石。然而這一缺額並沒有加徵於其他地區,此後每年的計劃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萬石左右,但對於可耕地和人口的上升卻不做考慮。”
耕地方面,實際上,絕大多數地方官員在給帝國政府上奏中,都只是想恢復地畝原額作爲現在的統計數據,新增地畝很少上報。這樣做的結果,是稅收與耕地面積相脫離。1502年上報的情況就是最好的明證。
稅收定額制度,是明代的基本政策,唐宋時代從來沒有象明代這樣僵硬地執行這一政策。
人口方面,與一般看法相反,增長的人口很少直接有助於稅收增加。過剩的人口往往成爲流動人口,很難對他們徵稅。即使對過剩的人口能夠進行登記和評定,地方管理者也不願意如實上報,擔心上報人口增加會促使政府重新調整地方稅收定額,增加稅收。他們至多是重新調整稅收負擔,由於納稅戶的增加,每戶的稅負減少,使得稅收相對容易徵集,同時管理者也獲得了仁愛的名聲。”
於是以後,不管耕地增加多少,人口又上升多少,生產力進步多少,明代農業賦稅始終就維持在這個水平左右,前面也多次引用過“1600年以前,基本稅額爲糧食2600萬石”。
其實,光是從明史中,我們就可以找到明代農業稅不增反降的記載。
洪武二十六年,夏稅,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七千餘石,錢鈔三萬九千餘錠,絹二十八萬八千餘匹;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二萬九千餘石,錢鈔五千餘錠。
永樂中,天下本色稅糧三千餘萬石,絲鈔等二千餘萬。計是時,宇內富庶,賦入盈羨,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廩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
嘉靖二年,御史黎貫言:“國初夏秋二稅,麥四百七十餘萬石,今少九萬;米二千四百七十餘萬石,今少二百五十餘萬。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內官之衆,軍士之增,悉取給其中。賦入則日損,支費則日加。”
萬曆時,夏稅,米麥總四百六十萬五千餘石,鈔五萬七千九百餘錠,絹二十萬六千餘匹;秋糧,米總二千二百三萬三千餘石。
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農業稅收,永樂達到高峯,以後就是不斷遞減,在嘉靖時期,和洪武年間相比,已經是麥減少了9萬石,米減少了二百五十餘萬石;而到了萬曆年間。麥子減少了11萬石,而米減少了二百六十九萬石。
表面上看,這些減少的也不算太多,但如果考慮到萬曆時期的人口,至少是洪武年間的兩倍多甚至是三倍,而農業稅收不但沒有顯著增長,反而絕對數量減少了,那麼這就是相當驚人的減少了。
以上是農業稅長時間內沒有增加甚至減少的情形,至於工商業稅收不增加反而降低的情形,前面已經說明。這裏再補充一些內容,田口宏二朗說“在歷代王朝一直倍受重視的商業稅,在明朝卻並沒那麼受到重視。關於這一問題,先輩學者們,多認爲這是因爲洪武、永樂皇帝爲恢復流通經濟的結果,爲了恢復流通經濟,明初當局採用寶鈔作爲商業稅繳納,然而隨着寶鈔的貶值,商稅也不斷降低。”
不管是否原因真的如此,商稅不斷降低,甚至在一些地方接近取消的事實是肯定的。但關於商稅降低這一點也沒有必要多說,因爲即便在明初,商稅很大程度也沒有認真徵收。商稅在整個明代,始終都處於名存實亡的狀態,降低不降低都已經是沒有什麼實質意義。
第三個方面,越到明代晚期,增加賦稅的阻力反而越大。
阻力來自兩個方面,一個是文官集團對皇帝施加的壓力;另一個就是基層的抵抗阻撓。
文官集團對崇禎時期加派三餉的抱怨,從來沒有停止過,他們給崇禎皇帝上疏,竭盡全力攻擊增加賦稅的政策,從來沒有停止過。在他們的描繪下,增收賦稅是天怒人怨,罪惡滔天,甚至是局勢惡化的原因所在。凡是向崇禎皇帝建議增收賦稅的官員,都被他們描繪成小人,楊嗣昌更是被被攻擊漫罵的體無完膚,甚至被黃道周罵成是“豭狗人梟”。
皇帝增加賦稅是頂住文官集團大部分成員施加的巨大壓力才得以進行的。而實際上最後還是沒有頂住,所以纔有周延儒上任,按照復社領袖張溥的指示,向皇帝建議“首請釋漕糧白糧欠戶,蠲民間積逋,凡兵殘歲荒地,減見年兩稅。蘇、鬆、常、嘉、湖諸府大水,許以明年夏麥代漕糧。……帝皆忻然從之”。
可以說,明朝在一年多以後的滅亡,和崇禎聽從這些文官的建議,有着最直接的關係!!!
至於來自基層的抵抗阻撓,這從上面敘述過的各地拖欠賦稅的情況就可見一斑。這裏再補充一條,崇禎時期,儘管有人提議增加稅收,但當時正稅定額也從未完額交納。1632年,據340個縣的上報,稅收拖欠達到了50%,甚至更多。這340個縣佔到了整個帝國財政稅區的四分之一以上。而且,其中的134個縣事實上沒有向中央政府上納任何稅收。
這種情況可以證明這樣的觀點:明朝稅收徵納,由於歷史的原因,有一個明確的最高限度,一旦收入的要求明顯超過了這個限度,將會導致整個財政體系的崩潰,所以這些不能完全歸咎於稅率過重和稅收規避。
此外,明人筆記中也多有明末農民因爲賦稅沉重,而拋棄土地成爲流民,或者賣出田地轉而從事其他職業的記載。
對明朝的傳統描繪,是說中國歷史上專制程度最高,政府對人民管制最嚴厲,每個百姓都生活在政府的高壓統治之下,剝削程度最嚴重,橫徵暴斂達到極致的一個朝代。
然而,通過深入研究,可以說完全顛覆了這種傳統認識。
明代,恰恰是中國歷史上稅收最低,對社會的管制最寬縱、最無力的一個社會!
明代的最大問題,不是政府收的稅太多,而是政府收的稅太低;不是政府對社會控制的太嚴密,而恰恰是政府對社會控制太無力!!
爲了縮減政府開支,明代的官員數量始終維持在一個相當少的水平上。明代的文官很少,1371年地方官員總數僅有5488名,即使在16世紀早期,各個部門的規模已經很明顯地擴大了,但整個帝國的文官,僅有20400名,吏員總數雖然達到51000名,但既包括供職於文職衙門的吏,又包括供職于軍隊的吏。”
可以推測,他們中只有30%受僱於府縣衙門,這些人員分屬於1138個縣,意味着即使最大的縣也不會超過30個有薪俸的位置,小縣則更少。這些有限的人手,要負責所有的地方行政事務,包括稅收、審判、治安、交通、教育、公共工程和社會賑濟等,這些事情決非簡單易辦之事。應該知道,明代的官員們,除了要履行許多禮儀性職能之外,而且在16世紀後期,他們的文移之煩按現代標準來說,也是相當沉重的。”
低稅再加上政府官員如此少,想要實現對社會的有效控制,就相當困難了。所以很多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職能,往往交給社會基層單位自己進行。在朱元璋時期,地方官員甚至不許親自下鄉。鄉村建立起自治組織,選擇老人承擔起鄉村民衆的教化。……皇帝的儉省政策使得政府的預算與管理費用降到了最低程度。當時,軍隊要自己生產糧食,村落要實行自治以減少政府的職能,通過減少人手以節約管理經費。
因爲稅收不足,明政府很少能夠造福於民。甚至連治水這種中國政府最應該表現出莫大關心的事情,16世紀的明朝政府也做的遠遠不夠。
歸有光致力於蘇州府的水利灌溉事業,他很讚賞地引述了早期懷疑政府的‘節制’政策是否明智的文人的觀點,認爲不通過增加稅收收入來投資水利建設項目,非養民、富民之道,僅僅賙濟水災饑民不過是‘小惠”。
政府人員不足,對實際情況缺乏瞭解,中層後勤保障能力不力,公共投入不足(這些情況都是導因於低稅政策),所有這些原因使得國家根本無力動員帝國的全部財力,其所能控制的資源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諸如鹽課、海關稅、內陸關稅、林木出產稅以及礦銀等都面臨這樣的情況。
從這些事實可以看出,和許多人想象的明代是一個對社會實施嚴密控制的專制社會相反,明代恰恰是一個把國家和政府的職能壓縮到最低限度的社會。
從這個意義上說,明朝倒是很符合現在一些“市場原教旨主義”、“自由主義”信徒的理想。
經濟的發展運行,基本上不受政府的干涉控制,對私人經濟力量的發展,政府無心、也無力管制約束。
於是,在滿清這最後一根稻草的壓力下,明朝走向了滅亡。這是全體明朝人的悲哀,而不僅僅是崇禎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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