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女性犯罪,審判的方式跟男性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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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歷史上,男女在法律層面上存在着明顯的差異,這種差異不僅僅體現在生理方面,更多的是在兩性的價值取向、社會規範、法律地位等方面的不同標準上。雖然女性犯罪在社會中是不被容忍的,但由於“男女有別”的思想支配,中國古代的刑訊方式,無論是刑具還是施行方法等,都貫穿了男女區別的思想,充分考慮到了女性的生理特徵、社會身份地位以及傳統思想。因此,在女性犯罪方面,與男性犯罪相比,不論是刑訊還是拘禁待遇,都存在着顯著的差異。

我國古代女性犯罪,審判的方式跟男性有哪些不同?

由於女性本身的特殊情況,古代中國的女性犯罪者一般不會被監禁,也不需要佩戴刑具。明清律法規定:“凡婦人犯罪,除了犯奸罪和死罪外,其餘的犯罪責任由其丈夫或親屬擔負,如果沒有丈夫,責任則由服侍的親屬或鄰居負責,聽候司法機關指派,不允許監禁,否則將受到四十鞭刑的懲罰。”也就是說,除了犯下奸罪或死罪外,女性一般不會被監禁,因此刑具更不會被使用。

如果女性犯下重罪,可能會被判處入獄,面臨着黑暗的人生。在過去,對於女性罪犯,懲罰可以非常殘忍,輕則受到公開的鞭打,即所謂的“杖臀”,重則被迫脫下褲子,在公衆面前示衆,被稱爲“賣肉”。在監獄裏,女性也常常遭受牢頭的虐待和非法拷打。政府對此也有所認識,因此規定:“對於婦女犯下奸盜、殺人等重罪以及涉及其他案件的,將被正式審判。而對於一些小事情的涉案婦女,則由親戚代爲受審。如遇到賠款、贓款追查、搜索家產等案件,涉案婦女將被禁止行動,違者將受到懲罰。”

由於女性和男性在生理結構上的不同,官方通常不會對女性實施鞭打刑罰。即便處罰,也要求她們穿衣服後接受鞭打,這雖然不能完全保護女性,但總體上算是對女性的一種保護。然而,如果女性犯下淫亂罪,就會被視爲沒有廉恥心,官方會採用非常羞辱性的方法來處罰她們,比如讓她們脫光衣服接受鞭打,以此來警示其他女性。例如清代法律規定:“對於女性犯罪,如果需要鞭打懲罰,犯奸罪的女性必須脫光衣服受刑,其他罪行則只需單衣決罰。”

我國古代女性犯罪,審判的方式跟男性有哪些不同? 第2張

除了鞭打,拷打指頭是明清兩代經常使用的一種懲罰女性的刑罰。《欽定大清會典》記載:“拷打指頭使用五根長七寸、直徑五釐米的木棒,除非涉及重罪,否則不應該對女性使用。”通常情況下,女性的手指比男性更加敏感,拷打刑罰能夠使女性的手指變形甚至殘廢,因此對女性的心理威懾力更大。

在封建社會,女性在法律上相對於男性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特別是對於孕婦的刑事案件處理,一般不會適用拷打和拘禁等懲罰,需要等到產後100天后才能進行拷問和審判。然而,對於女性犯下的嚴重罪行,如奸盜、殺人等,統治者會採取嚴厲的懲罰措施,甚至會讓她們赤身裸體地受刑。這種區別對待反映了儒家思想中“德政”的理念,即通過施恩和同情來展示統治者的仁德和良心。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女性被視爲保守而受到限制。她們的身體必須保持完全遮蓋,任何裸露都被認爲是不體面的。因此,女性在公共場合受到鞭刑時需要保持衣物,這一規定不完全是出於統治者的善意,而更多是基於封建社會對女性身體的忌諱和受貞操觀念的影響。

在封建社會中,女性必須遵守“三從四德”(從父、從夫、從子),如果犯錯了,往往要由家長來承擔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女性是沒有法律人格的,因此一般性犯罪不需要她們被關押在監獄裏,而是由家長來代爲受罰。

然而,這些規定並不總是能夠得到恰當的執行。封建社會是一個人治社會,處罰的嚴重程度往往取決於主官的意願。因此,歷史上有很多女性不得不在公堂上接受鞭刑,甚至被投入與男性罪犯混在一起的監獄中,遭受牢頭以及有權勢的男性罪犯的虐待和侮辱。這種情況在男權的封建社會中很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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