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可以用錢抵罪?難道在清代的時候有錢真的可以爲所欲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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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罪銀”又稱“自行認罪銀”、“自請認罰銀”等等,是清高宗乾隆中後期的一項制度,是對犯罪的(一般罪行不大)高級官員准許其繳納高額罰銀贖罪(或減罪)的制度。關於乾隆年間興起“議罪銀”,傳統看法一般認爲起於乾隆四十五年,和珅任禮部尚書時。並有觀點直指和珅即“議罪銀”制度的始作俑者。但是據近年來相關學者的研究,“議罪銀”制度早在乾隆二十八年前即已有成例,這個制度早在和珅得寵前就已被乾隆帝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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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珅

“議罪銀”制度貫穿乾隆朝後半期,在經過很長的一段時間發展後,其制度架構已臻完善。“議罪銀”與傳統的官員罰俸不同,其欠款不由吏部、戶部經辦,徑由軍機處“密記處”辦理,由領班軍機大臣親自負責(長期由和珅負責。此外,先後經手這一事務的大臣還有福長安、福康安、阿桂等人)。

竟然可以用錢抵罪?難道在清代的時候有錢真的可以爲所欲爲? 第2張

福康安

關於乾隆帝的“議罪銀”制度,傳統觀點一般認爲這是乾隆晚年昏庸,對貪腐姑息之舉。也有論者認爲這是乾隆自建“小金庫”,向高級官員斂財的手段。不過,近些年的研究指出了“議罪銀”制度興起的其他可能的原因。有論者認爲從雍正朝開始的“加強吏治”的政治傾向一直延續到乾隆,雍正朝“完贓減等例”(大意指官員因貪污獲罪,將貪污所得繳清可着情減刑)頗爲乾隆詬病,乾隆帝花了二十多年時間將其廢除,乾隆朝後半期堅持“完贓不能減等”的原則。而這一改變正與議罪銀的興起在時間上約略前後相續,不由得引人注意。有論者抓住了這一時間上的前後相續,指出乾隆帝正是因爲嚴肅吏治才建立“議罪銀”制度。其目的是借小過對督撫進行一筆高額罰款,但並不直接治罪,既保持地方政治穩定,又對部分督撫示以警告。持此論者以“議罪銀”制度一般只施於輕微犯罪的地方高官,且終乾隆一朝未放棄“完贓不能減等”原則爲論據。

竟然可以用錢抵罪?難道在清代的時候有錢真的可以爲所欲爲? 第3張

乾隆帝

對於這一制度的後果,論者多持批評態度:一方面,“議罪銀”制度違背了儒家的“義利觀”,好似中央政府在與這些封疆大吏拿國家利益做交易,陷國家於不義,也易受知識階層的詬病。另一方面,議罪銀製度斤斤計較於督撫細小的過失,使吏治整頓失於氾濫,一些核心問題反而被忽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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