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對私通是什麼處罰?男人與女人的結果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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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候,姦夫被捉姦在場會有什麼後果?不清楚的讀者可以和小編一起看下去。

自古以來,“私通”都是一種爲人深惡痛絕的行爲,不僅官府會對此進行懲處,就連民間也多有私刑。由於古代男女地位相差甚大,因而在通姦罪中,男人與女人的法律地位也有高下之分,通常女子下場較慘。那麼,清朝時期被捉姦在牀,會產生什麼後果呢?

在清朝對私通是什麼處罰?男人與女人的結果有何區別

《大清律例》對此有着詳細的規定

在《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有着一系列關於此類現象的刑律,而且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了極爲細緻的劃分,我們分別來看。

1、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杖一百。其和姦者男女同罪。這條意思是說,凡是通姦的,沒有丈夫便要施以杖刑八十,有婦之夫則要杖刑九十,而刁姦(指誘姦)者則要杖一百。而且男女雙方同罪。與此同時,這裏的杖刑沿用了元朝對女人的“去衣受杖”規定,即對於女子要扒掉衣服用刑。

2、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這條意思是說,凡是與十二歲以下幼女有姦情的,不論女方是否同意,全部以“強姦”論處。而關於“強姦”,《大清律例》規定:強姦者絞刑,未成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3、奸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於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這條意思是說,如果因通姦生下孩子,則交由姦夫收養。而女方則交由丈夫發落,如果丈夫願意繼續回家過日子,那麼官府也不干預;如果丈夫選擇將女子賣掉,那麼也隨他,但是不得賣於姦夫,否則姦夫和丈夫都要受杖刑八十;如果丈夫選擇離婚,女子返回孃家,但是家財則要被官府沒收。

在清朝對私通是什麼處罰?男人與女人的結果有何區別 第2張

當然,這是指捉姦之後交由官府判決,那麼官服便會依據以上條例進行審判。而且以上只是普通情況,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又該怎麼辦呢?這便涉及到具體的條例了,我們接着往下看。

《大清律例》對各種特殊情況同樣進行了詳細規定

1、凡職官及軍民奸職官妻者,姦夫、姦婦並絞監候;若職官奸軍民妻者革職,杖一百,姦婦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軍民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奴婢相姦,不分一主各主,及軍民與官員軍民之妾婢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杖一百。這條便體現出了身份的特殊性,這條主要涉及的是軍隊方面的姦情,如果與軍官的妻子通姦,那麼直接判處絞監候。但如果是軍官與士兵的妻子通姦,那麼只是撤職和杖一百,而姦婦則要帶枷示衆一個月和杖一百。而如果是與奴婢或者與他人的妾室通姦,那麼只需要杖一百。

2、凡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擬絞監候。這條意思是說,凡是姦夫拒捕,且持兇器打傷捉姦者的,直接判處絞監候。

在清朝對私通是什麼處罰?男人與女人的結果有何區別 第3張

3、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 姦婦依(和姦)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這條意思是說,凡是妻妾與他人通姦,而丈夫於捉姦當場殺死姦夫、姦婦的無罪。如果只是殺死了姦夫,那麼姦婦依舊交由丈夫處置。

以上便是《大清律例》中關於通姦罪的規定,不過這只是官府對於通姦之罪的規定,事實上民間一旦發生這種事情,爲了名譽有相當部分是不經過官府而採用私刑的,而官府對此基本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基本持支持態度。

需要指出的一點是,清朝時期對於女子貞潔看的極重,因此一旦發生通姦之事,女方的下場往往無比悽慘,除了官府的懲罰之外,民間更是充斥着各種各樣的私刑,至於古代“婦刑”的殘忍程度,大家可以去查查,在此就不細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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