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誅九族時,已出嫁的女兒會被牽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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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就是一個宗族血親的社會,維繫周朝幾百年統治的就是血緣關係的親疏,不管是分封制也好,還是宗法制,都是以血緣關係爲衡量的。

秦朝建立後,一方面試圖打破那種世卿世襲制,另一方面卻加強了什五連坐制度,儘管秦朝後來被推翻了,什五連坐制度卻流行開來,幾乎是任何一個高度中央集權,都要大搞什五連坐制。

所謂什五連坐制,就是把全國吏民編制起來,五家爲伍,十家爲什,不準擅自遷居,相互監督,相互檢舉,若不揭發,十家連坐。

這種做法的好處自然是直接把人控制得死死的,後來就發展到誅滅三族和九族的刑罰文化了。

這應該是很好理解,在古代血親復仇都是不違法的,孔子和孟子都提倡殺父之仇不共戴天,可見血親文化的強大。

在這樣的情況下,爲了斬草除根,在一人犯罪的時候,自然是全家遭殃了。

當然,實際上誅九族這種刑罰在中國歷史上很少出現,用千年一遇都不誇張,在二十四史中記載的被誅滅九族的人只有隋朝時期楊玄造反,被隋煬帝楊廣殺完暴屍三日後感覺不解氣,纔開始進行株連擴大化,我想楊廣採取這種刑罰,一方面是他性格暴戾、做事決絕的體現,另一方面是魏晉南北朝以前門閥士族橫行,甚至嚴重影響到中央集權,爲此,大開殺戒打擊門閥士族的囂張氣焰也是情理之中的。

但是在此之後,再沒有誅九族的官方記載,我們所熟知的大多都是野史中的記載,不是說沒有發生的可能,只不過還需要考證。

在二十四史中,真正記載被誅九族的,只有楊玄一人,可以說,誅九族還真就是千年難得一遇。

在隋朝以前最大的刑罰其實就是夷三族,我們所熟知的歷史名人比如秦朝開國丞相李斯最後就被秦二世下令夷三族,後世韓信、彭越等人在劉邦對異性諸侯王的打壓中也屢次興大獄。

夷三族也是秦漢時期比較殘酷的一種刑罰,根據《史記·秦本紀》說:“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

所謂三族的說法有很多,根據《儀禮·士婚禮》中記載:“三族限於同宗之久昆弟、己見弟及子昆弟。”

根據《史記·秦本紀》張晏注“三族”是:“父、兄弟及妻子。”

根據《大戴禮記·保傅》中盧辯的註解:“三族,父族、母族、妻族。”

古代誅九族時,已出嫁的女兒會被牽連嗎?

之所以出現諸多解釋,主要原因應該是不同時代的定義有所不同,當然可以看出,不管是哪種說法,應該是不包括嫁出去的女兒的,主要是以宗族爲基礎,因爲早期父系纔是宗族的根本,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

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牽連面的擴大,後續可能將姻親也算入其中,甚至將母族和妻族都算入其中,嫁出去的女兒也可能受到牽連,但是朝代太多,沒有具體的規定,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靈活性。

大多數夷三族的案例中,是不講殺不殺女兒的,我找了好多,發現孔融的案例有點意思,據說孔融因得罪曹操被誅滅三族後,剩下兩個孩子因爲年齡小而逃過一劫,但是那個七歲的女兒卻說“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曹操得知後,派人將其殺害,雖然這不像是正史中的內容,但是也能說明一些誅三族的刑罰在具體施刑的時候,還是有操作空間的。

古代誅九族時,已出嫁的女兒會被牽連嗎? 第2張

既然誅三族的說法已經這樣多了,那麼關於九族的說法就更多了,當然,從三族變成九族,牽連面肯定是要廣的。

通常來說就是九族包括父族、母族和姥族,父族佔四,母族佔三,姥族佔二,女兒即使是嫁出去的,也可能受到牽連。

其中父族就是指罪犯自己一族,包括出嫁的姑母及姑表姊妹、姑表兄弟一家、出嫁的姊妹及甥女、甥男一家、出嫁的女兒及孫女、孫男一家。

從這裏可以看出,不但是女兒,就是出嫁的外甥女都會受到牽連。

當然,說法肯定也不是上面一種,有人解釋的九族是基於血緣關係基礎上,是一種倫理關係,並不一定等同於司法關係,而且在不同時代,操作方法應該也是不是一層不變的,正如我在前文所說,自古以來也沒有幾個人被誅九族,所以這個話題談論起來也沒有啥意義。

值得一提的是,在古代的時候,往往斷絕父子關係後,就可以免受牽連,比如《水滸傳》中宋江去當小吏的時候,害怕犯法牽連家人,早早就斷絕了父子關係,果然在後來犯事後,朝廷也就不找宋江父親的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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