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師在古代的社會定位是怎樣的?朝廷為什麼壓制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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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傳統法律文化中,長期存在着訟師這一角色,就是古時的律師。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由於單一集權式的政治結構及政治意識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加上統治集團推行“無訟”的思想,訟師一直處於被官方所拒絕和打壓的尷尬境地。
一、訟師的社會定位
1、訟師的主要活動
“茶食人”是宋代對訟師的另外一種稱謂。宋代,商品經濟發達,私有制深化。事實上,宋廷對訴訟律師等法律從業人員的管理,與前一時期相比略有放鬆。例如,宋代允許民間開辦私人書店,在法律上賦予書店以適當的地位。書店不僅是驗證政府需要證明的“幹照”、“固定帖”等合同文件真偽的地方,還可以代政府寫投訴。書店對書店也有詳細而嚴格的規定。在民間流傳的當事人祕籍中,有對當事人訴訟技巧的經驗性質的記載。所謂祕本,即未獲公開流行的文本,只能在民間祕密流傳。官方所想要要達到的社會治理模式是民眾要安分守己,不爭事端,服從法律,民眾不為爭端怒目相對,擅興事端。訴訟之事應儘可能減少。這種模式背後的驅動力量是強大集中的皇權不能容忍面對它的質疑與挑釁。這與古代官方一直提倡的息訟意識內在一致。 “父母官”不僅管理行政、司法諸事,更享有合法行使暴力的單向權力,民眾除了被動接受,別無他法。
2、訟師的地位
訟師或憑藉自身的涉案經驗、或是通過祕密流傳的訟師祕本及日用類書為民眾幫忙書寫書狀、提供法律技巧與意見,手法多樣。在官方記載中,訟師所進行的活動被冠以“調詞架訟”、“歪曲事實”、“以非為是”、“以是為非”等等。歷史上的訟師或許並不像記載中這樣一副陰險刻薄、惟利是圖的小人嘴臉,官方一直也未正式承認訟師的正當法律地位,讓這份業務可以存在於陽光之下,讓訟師可以正式出現
於公堂之上以自己的知識參與訴訟活動中來。相反的,訟師在歷代都是被打壓的對象,即使是在清朝,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這類私人從事法律的訟師被鄙棄地稱作“訟棍”。法律在中國古代的作用和性質以及政權架構的模式,使得訟師的存在必要卻尷尬。訟師在歷代都是被官方所打壓的對象,其地位不被官方所認可,活動範圍受限制。《唐律疏議》中禁止為人擅作辭碟,違者處刑。
訟師較為活躍的宋代,官方雖然允許代寫書狀的書鋪存在,但法律中依舊沒有改變對訟師活動的嚴格限制。清代為了杜絕訟師的活動,官方設立代書機構。訟師處於被官方拒絕的尷尬境地,只能在民間進行私人性質的活動,在訴訟結構中也沒有訟師的一席之地。訟師與權力結構中處於正當地位的士大夫相比,並不具有可以與其平等對話的權利。以士大夫為代表的精英階層掌握着絕對的話語權,很難對訟師給以正面評價。訟師從未能夠從官方壓制的陰暗處走出來面向陽光,在公堂之上有一席之地。他們在官方精英的記載中多是以負面形象出現,是干擾官府行政活動的不安定因素。
二、訟師的社會效果
1、溝通民眾與官府
法律作為文化內容中的一種,在中國傳統社會由精英所制定、解釋、使用。代表着精英文化的官僚以正統自居,傲然立於受統治民眾的對立面,手握由自己團體內部所解釋的綱常倫理和法律作為治理的工具,以刑罰作為社會關係的修正利器。無論是哪個朝代,改頭換面之後,統治者首先做的便是制定自己的法律,即便是如清朝律典大幅摘自明朝法律,統治者也樂此不疲。這當中包含着新的政權需要向民
眾宣告其統治的正當性,進而是行使制裁的合法性。法律在傳統中國語境下,代表着消極的意義和否定性評價,是擁有集中、單一政治權威的統治者治理民眾的工具,無關權利。民眾作為工具的法律所指向的對向,是消極被動的接受者。更何況,傳統中國社會農業人口占據大多數,法律知識對於他們並不是隨手可得的文字資料。熟人社會的所有糾紛並不能全部以民間調處進行解決,一旦訴諸官府,面見威嚴的朝堂,未發聲已心怯。再加上不知曉法律,更增惶恐。若是再落個“好訟”之名,被罰幾十大板並非不可能。官方單向向民眾施行法律是官府代國家行使國家職能的體現,此過程當中,官府與民眾必然處於對立的兩面。不知曉法律的民眾在這樣強勢的法律權威之下,需要懂得法律、有知識的訟師的幫助。
2、訟師存在的緣由
而從可翻閲的古代法律典籍的研究中可以看到,中國傳統法律以刑律居多,大部分如今被納入民事法律調整的法律關係,在中國古代卻會被施以刑罰。法律在中國古代是自上而下實施否定性制裁的這樣一類規定,幾乎所涉及到的都是義務性條款。法律在此更是皇權實施統治的制裁性工具,對於單一、集中的皇權統治所指向的對象即大部分不熟悉國家法律的鄉民而言,法律施加的是束縛與不利,而非權利
與自由。形式化要求也使民間瞭解法律知識的人的存在成為必要。明清時期,民眾去官府表達訴訟請求需要格式性的書面文書。大部分不識文字的鄉民自己去書寫足以打動法官的狀詞給訴訟增添了困難。民眾面對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對家國的情懷蓋過對自身安危的關切的人畢竟是少數人,也正是不尋常的少數人的壯舉才被多數人尋常的認知所感到不尋常和偉大,否則人人皆可為英雄。對自身安危的關切在並非可恥,這是訟師一直得以存在的客觀需要。
三、官方對訟師的壓制目的
1、“無訟”的意識
從《唐律疏議》到《大明律》再到《大清律例》,法律對訟師這樣一類人的活動的都持否定性態度。且官方從未認可訟師的正式存在,並且對訟師的活動進行嚴格限制,以期確保其統治下的民眾安分守己,不形成對權威有質疑的聲音。在實踐中,司法官員為了打擊他們眼中的“訟棍”,減少本地訴訟,將訟師抓來官府,嚴刑拷打,使其就範。如清吏汪輝祖為懲治其治內的健訟之風,抓來兩三個名氣較大、業務量較多的訟師。在對訟師包攬的案件進行重審之時,於公堂之上將訟師捆綁於堂柱,一件件核實訟師有無歪曲事實之舉。傳統中國法律文化推行“無訟”的思想。古代官方不賦予教民訴訟的這樣一類
人的正式地位,一般認為與官方推行的意識形態有關,這便是中國古代的“無訟”文化。
2、對權威的挑戰
訟師的活動是對權威的挑戰。單一集權治下的古代中國,“法自君出”,君主享有最高權力。法律、政令的制定是君主意志的體現與表達,執行法律、代替君主治理社會的官僚組織仰承皇帝鼻息。官僚體系為自上而下垂直領導,民眾位於統治的對立面。統治者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於一身,官僚集團雖參與其中,但並不能分享權力。權力的單向性和壟斷性使得除皇帝和官僚羣體的統治所指向的百姓是被動的指向對象,而不是分享者,更不是實施者。
訟師代人書寫詞狀,巧舌如簧,被認為是引導淳樸的鄉民變得頑劣;訟師給當事人提供訴訟技巧,同樣被認為是妨礙司法。地方官掌管地方一切事務,當地所發生的案件自然由“父母官”操持權柄,作為法律所適用、針對的百姓,做反抗狀反而落得不安分的罵名。傳統中國的政治環境沒有為權力的享有者設置對立面,集中單一的政治體制與法律體制很難包容對它質疑的聲音。統治者一方面教導民眾“無訟”的意識,在輿論上對訴訟活動進行譴責;一方面在限制民間的訴訟活動,希望民眾安分守己,形成穩定的秩序。
結語
訟師未能在中國古代獲得一席之地,與行政官僚體制的構建有莫大關聯。清末法制改革遭受巨大阻力,在強大的歷史慣性中艱難行進。行政權過大依舊在今天留有歷史的印跡。律師制度始終是西方法制的舶來品,它能在契約社會有效運轉併發揮巨大的社會作用,而不是被譏之為死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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