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變態!揭開古代女子死刑“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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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無處不存在著“潛規則”,古時男權社會中,那時的女子可謂是夾縫求生,貞操觀念就像勒女子脖子上的致命繩索。這不僅是對女子不公平、單方面的性禁錮的一個武器,也是千百年來社會所形成的陋習最主觀的展現。所以,在古代“餓死是小,失節是大”,女子寧死,也要守住貞節。但是,如果女子一旦被關入大牢,那伴隨著“潛規則”那結局可想而知。
在古代,每一個女人都知道絕對不可淪為女囚,因為一旦成為女囚,輕則堂上裸體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則被脫掉褲子游街示眾,名曰"賣肉"。而在大牢裡被牢頭、男囚玩弄、姦淫更是家常便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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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杖是中國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刑罰。一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打屁股。若是婦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兩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明代沿襲舊制,規定婦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須脫了褲子裸體受杖。這對婦女來說,不僅是殘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難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這條規定造成一種社會弊病,民間親戚鄰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風捉影,尋找事端,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姦情,然後賄賂官府,讓官府逮捕婦女裸體受杖。到執行刑罰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選約集親友,一齊來到公堂,名曰"看打"。
他們又花錢買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時對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幹這行是很在行的,他們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薺"、"剖葫蘆"、"剝菱角"等名目。有時縣官還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褲子脫掉示眾,隨即拉到門前大街上,名曰"賣肉"。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受不了這樣的羞辱,回去後便自盡而亡。還有一種慣例:被告婦女必須光著腳過堂。未過堂之前,先在衙前戴著刑具暫押。這時仇家就乘機鬧事,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順手把鞋子拾去,滿街人隨意傳看。如果這天縣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樣尋鬧一番。在過堂之後,還要監押在衙門前示眾一天,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撫摸挑逗,嘻笑取逗。婦女羞辱難耐,有的當場碰死。明朝嘉靖年間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捕後押送進京,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均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清代女子裸體受杖的做法有增無減。晚清文人俞樾記述過這麼一件事:某縣令年方少壯,為人輕浮佻達,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他審理案件,發現有涉及到閨閫方面內容的,就故意牽扯,定為姦情,然後將婦女裸體行杖。他常對人說:“刑律上明文規定,婦女犯罪應決杖者,奸者去衣,餘罪單衣決定,婦女犯罪應決罰”。行杖時是打臀部的,所謂單衣就是單褲,去衣當然就是去褲了。別人辯不過他,他一直堅持這樣做。後來他因貪汙罪被處死,家產被籍沒,妻子流落為娼,有人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
清代裸杖女子還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時期,平陽縣令朱樂在任職期間特製厚枷大棍,常對犯人施用嚴刑,對姦情案件更不放鬆。有一次審問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以杖責,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妓女的下部。朱樂得意地說:"看你還怎麼接客牎敝燉滯春藜伺,想用重刑煞住當地的嫖風,但其手段也未免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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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府衙門裡直接對犯人用刑的皁隸們,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但是在這些人中,也有個別心地良善之輩。清代,浙江秀水縣人諸錦的祖輩有在縣衙當差的,很憐憫犯人受杖的痛苦。他聽人說受了刑傷後飲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廁裡的桶裡,該他行刑時,就使用這浸了尿的竹杖,打過人既不疼也不化膿。在濫用酷刑的封建時代,這樣的善舉算是鳳毛麟角了。
在衙門的黑牢獄中,苦難最為深重的,恐怕要算是女囚了。古代對婦女的貞節非常重視。監獄之中男女混雜,骯髒黑暗,這是人所共知的。婦女一旦進了監獄,便成為獄吏、牢子們凌辱的物件,要想保持貞節,事實上是很難的。
一個監獄裡看管女犯的官媒就公開說:凡是發到這裡的女人,哪一個不是犯法的?已經犯法還充什麼節婦!因此,歷代法律對婦女收監監禁,都採取非常審慎的態度。漢代法律規定,婦女非本人犯法,而因連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一律不得拘捕監禁;需要拘訊的,也只能在她的住所內訊問。
明朝的《大明律》"婦人犯罪"條中也規定:婦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監收禁外,其餘犯罪一律交丈夫或親屬收管,聽候傳喚,不得入獄監禁。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條文。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為了防止女犯收監後遭受虐待、凌辱。但是,女犯一旦被關進監獄,就很難逃脫這種厄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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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對女犯,一般都交由衙門裡的官媒婆看管。凡是初到的女犯,總是先餓上兩天,再捱上幾頓打,晚上也不準睡。如果不服的,便會被吊起來。至於做賊的女犯,更是與眾不同,白天拴在床腿上,讓她看馬桶,聞臭氣;等到了晚上,還要將她捆在一扇板門上,要動不能動,擱在一間空屋子裡,直到天明才放出來。當然,這些都還是輕的;一旦女犯被衙門裡的書辦、衙役們看上,那時除一死,竟沒法保得清白。
明清法律都明文規定,姦淫女犯的,要處以杖一百、徒三年;強姦者要處絞刑。但事實上,這往往是一紙空文。那些書辦、衙役乾脆把官媒婆處當作是免費的妓院,遇到標緻一點的女犯,更是個個都要前來領教,張三才去,李四又來,甚至晝夜不絕,或者乾脆弄到外面去恣意取樂。而那些被關押的女犯,不是犯死罪,就是犯的奸罪,到了這個地方,也就不得不從。所以女犯失身破節,成了理所當然的事。但其中也有少數真正節烈不肯失身的,觸怒了衙役官媒婆,便往往招來殘酷的毒打和凌虐。
在一篇名叫《活地獄》的小說中,有一個女犯,因為不願順從,被官媒婆先是伸手三四個巴掌,打得她跪在地上,苦苦哀求,然後又叫人從樑上放下一根又長又粗的麻繩,把這女犯撳倒在地,將她的手腳如同捆豬一般捆住,再把大麻繩一頭穿在她的手腳之中,穿好之後,打了一個死結,再將麻繩另一頭用力拉,霎時間便把這女犯高高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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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犯被這一吊,早已是頭昏眼花。嘴裡不住的哼哼亂叫。官媒婆則拿起竹片,不由分說,把那女犯無上無下,足足打了幾百下還不住手,打得女犯亂哭亂叫,渾身一條一條的血跡。官媒婆一邊打還一邊罵:既然想樹貞節牌坊,就應該不去犯法;既然犯法到了這裡,還要充什麼貞節!
這似乎也暗示了古代那些衙役凌虐、姦淫女犯的最"充分"的原因。他認為,女子一旦成為女囚進了監牢,人格、尊嚴包括貞操等等這些都與她們無關了,全部都不會存在了!她們進來就只能只聽憑他們玩弄、取樂,這就是女囚“應有”的對待,無論這名女子是否是冤屈,這都無關,她們唯一能做的也就是接受這樣的“命運”,被毒打、施行、失去貞節,這也許就是古代凌辱女囚的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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