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系氏族社會起源於什麼時候?怎樣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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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5500年至4000年前,母系氏族社會爲父系氏族社會所取代,我國遠古人類進人了父系氏族社會,從此,男權的時代開始了。後期仰韶文化、黃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山東的龍山文化、長江中游的大溪文化和下游的良渚文化等均屬於父系氏族社會文化的代表。
起源
大約在距今 5000 年左右,遍佈中國大陸的氏族部落,先後進入了父系氏族社會。相當於這一歷史時期的文化遺存,主要有黃河流域的大汶口中、晚期文化,龍山文化,馬家窯文化的馬廠類型;長江流域的屈家嶺文化,良渚文化;以及珠江流域的石峽文化等。
父系氏族社會仍延續母系氏族社會的生產資料公有制。父系氏族社會按男方血統計算世系,則是與母系氏族社會的本質區別。在父系氏族社會裏,男子成爲社會和家庭的主宰,財產由確定生父的親子繼承,婦女淪爲男子的附庸。
生產的發展和私有制的出現,是促使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轉化的關鍵因素。父系氏族社會和母系氏族社會是前後銜接的兩個發展階段。農業、畜牧業的迅速發展,以輪製陶器爲代表的手工業技術水平的提高,是母系氏族社會過渡爲父系氏族社會的物質基礎。
黃河流域的氏族部落使用石、骨、蚌、木等多種質料的農業生產工具。河北邯鄲澗溝遺址出土穿孔蚌鋤和扁平長方形的石鏟①。河南陝縣廟底溝遺址曾發現雙齒木耒的痕跡②。長江流域則流行石制的農業生產工具,有石耜、石鋤、石犁等。這些進步的耕耘工具,提高了開墾土地的能力。各地收割工具的種類很多,有石刀、陶刀、石鐮和蚌鐮等。收割工具的廣泛使用,表明農作物的收穫量有較大的增加。
農業的發達促進了家畜飼養業的發展。飼養的家畜有豬、狗、牛、羊等,尤以豬的數量最多。邯鄲澗溝的一個灰坑中就有 21 個豬頭骨。河南陝縣廟底溝遺址,26 個龍山文化灰坑中發現的家畜骨骼比 168 個仰韶文化灰坑中的家畜骨骼還多。家畜飼養業的發展,使北方草原地區出現了遊牧部落。
製陶業技術的進步最爲顯著。在過去慢輪修整陶器的基礎上又發明了快輪的新技術。不僅製造的陶器形狀規則,厚薄均勻,而且大大提高了勞動生產率。窯室擴大,可以容納更多的陶器,火膛加深,火口縮小,支火道和窯箄孔眼增加,使熱力能夠充分利用。人們已經掌握了封窯技術,因而燒製出大量的灰色陶器。
隨着農業和畜牧業的發展,漁獵在社會經濟中所佔的比重下降。此外,因爲耕地不斷擴大,狩獵的範圍日趨縮小,收穫也就更少。於是,男子就逐漸參加農業勞動。農具的改進,尤其是犁耕的出現,增加了勞動強度,使男子在生產中日益發揮更大的作用,最終成爲農業生產的主力軍。男子全力投入農業勞動,使農業生產發生了巨大的變革。男子身強力壯,既沒有生育的負擔,又無家務之累。他們改進種植技術,創造新的工具,使農業生產較母系氏族社會時期有了更快的發展。畜牧業是北方遊牧部落經濟生產的主要部門。男子在參加畜牧業生產之後,也很自然地居於主導地位。
製陶業生產程序多,工藝複雜,尤其是採用新技術以後,逐漸發展成頗具規模的獨立手工業生產部門。從事製陶業的勞動者也脫離農業生產日益專業化。製陶業技術性強,體力消耗又大,已非婦女力所能及,一般都由男子承擔。製陶業是父系氏族社會最重要的手工業部門,從而確立了男子在手工業生產中的主導地位。
男女社會分工的變化,使婦女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處於從屬地位。除生兒育女之外,婦女僅從事紡織、炊煮等繁瑣家務勞動。
大汶口文化墓葬中①,男女隨葬品的差別十分清楚。男性以農業生產工具和木作工具居多,女性則主要是紡輪。
經濟地位決定社會地位。男子是經濟生產的中堅,成爲社會財富的主要創造者,因而他們在財產的分配上就具有較前爲大的發言權。但是,在母系氏族制度下,子女的世系按女方計算,男子無子女可言。他們不論投入多麼巨大的勞動,創造多少財富,也仍由母系成員繼承。所以,男子必須確認自己的子女,並改變世系的女性血緣傳統,最終按男性世系,將財產傳給自己的親生兒子。男女在生產中所處地位的變化,直接引發了男系與女系財產繼承權的矛盾,乃是導致父權制取代母權制的社會原因。
私有制的產生加速了母系氏族社會過渡到父系氏族社會的歷史進程。
在原始人羣和母系氏族社會的初期,社會生產力極端低下,人們必須集體協作,才能勉強維持最低的生活水平。當時,沒有剩餘產品,亦無私有觀念。人們過着生產資料公有,集體勞動,平均分配產品的生活。自母系氏族社會的繁盛時期開始,農業、畜牧業、製陶業、紡織業的產生,以及縫紉、皮革加工業的發展,使人類的生活條件大爲改善。人們勞動所獲的產品,除維持自身基本的生活需求之外,已略有剩餘。當時屬於個人私有的物品,已不限於簡單的生產工具和一般的裝飾品,而是包括糧食、牲畜等。剩餘產品開始屬於母系氏族或親族集體所有,但是隨着對偶婚逐漸向比較穩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轉化,剩餘產品最終成爲家庭的私有財產。此外,氏族、部落的首領也利用職權,將集體的剩餘產品佔爲己有。可見,剩餘產品是私有制出現的物質基礎。
馬家窯文化馬廠類型墓羣隨葬品的多寡極爲懸殊。青海樂都柳灣墓地共有馬廠期墓葬 318 座①,隨葬品在 5 件以下的 69 座,佔 21.7%;6—30 件的186 座,佔 58.5%;30 件以上的 63 座,佔 19.8%。其中 197、211、564 號墓,隨葬品豐富,墓穴寬大,有墓道、木質葬具和用立木或木棍插堵的墓門。
564 號墓,是柳灣墓葬中隨葬品最多的一座。出土的 95 件器物中,壺、罐、甕等陶質容器共 91 件,石斧、錛、鑿和綠松石飾各 1 件。墓主人爲 45—50 歲左右的男性。
墓 1247,隨葬品僅陶壺、陶罐及石斧各 1 件。墓主人成年。
大汶口墓羣的隨葬品,貧富差異也非常明顯。有的隨葬品十分簡陋,甚至一無所有。而某些大墓,不僅使用木質葬具,隨葬大量的陶器和石、骨器,還有精緻的玉器和象牙器。
用豬頭或豬下頜骨等隨葬的墓,在大汶口墓羣中有 49 座,約佔 133 座墓總數的 37%。13 號墓,隨葬豬頭多達 14 個。豬作爲飼養的家畜,本是氏族或親族的集體財產,既用於隨葬,顯然已被私人所佔有。
私有制的產生,使男子面臨的問題不僅限於氏族或親族的財產繼承權,屬於他個人的私有財產,也涉及繼承權的問題。鑑於男子在生產勞動中發揮日漸重要的作用,屬於他們的私有財產也就愈益增多,所以男子迫切需要改變以女性計算世系的傳統觀念,以確保財產由父系親子繼承。
父系製取代母系制首先是通過婚姻制度的變革逐步實現的。
在母系氏族社會的繁榮時期,婚姻形態已由羣婚轉化爲對偶婚。男子主動到女方家過婚配生活,這種形式或可稱之爲從妻居。因爲配偶關係不固定,男方可以另尋女伴,女方亦可別覓新郎。男子爲博得女子的歡喜,常送些生活用品、裝飾物等。此外,也往往爲女方親族進行服務性的勞動,以示對女方的酬謝。
到母系氏族社會的晚期,由於男子在生產中的作用增大,社會地位日益提高,他們迫切需要與婚配的女子保持長久穩定的關係,以確認自己的親生子女。於是,他們千方百計地改變從妻居的不利處境。採取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武力搶婚,另一種則是交換婚。
武力搶婚,首先開端於氏族或部落的首領以及勇敢善戰的武士。他們利用部落間發生戰爭的機會,掠奪敵對部落的婦女,作爲自己的妻子。以後,男子們紛紛效法,不僅從敵對部落掠奪婦女,而且對傳統通婚的氏族,也採取搶妻的手段,以改變從妻居的處境。於是,搶婚逐漸發展成爲某些部落的一種婚姻形態。我國許多少數民族曾流行搶婚習俗,甚至到近代仍遺風不絕。交換婚又有互送女子爲妻,以及支付實物等不同形式。
互送女子的交換婚,早在母系氏族社會初期即已存在。通婚的兩個氏族,甲氏族的女子必爲乙氏族男子之妻,反之,乙氏族的女子亦必爲甲氏族男子之妻。這種交換婚,是甲乙氏族彼此以一羣姐妹與一羣妻子的互換,並未改變男方從妻居的處境。即使到對偶婚階段,因婚配的男女雙方關係不穩定,婚姻形態仍保留一定程度的羣婚性質。男方到女方居處過婚配生活的局面也未變化。但是到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階段的交換婚,則有根本的改變。男子隨着經濟地位的提高,不願意到女方居住,也不願意再爲女方從事服務性的勞動,爲了換取妻子來男方居住,而又不減少女方的勞動力,於是,男子就以本氏族的一個女子交換通婚氏族的女子爲妻。交換來的妻子必須從夫而居。這樣的交換,對通婚的氏族雙方均無不利之處。
在雲南少數民族中,最原始的支付妻子身價的形態是人換人,這種形態廣泛流行於佤族社會裏①。佤族兩個氏族根據姑舅表婚的原則,雙方實行人換人的交換婚姻。用雙方互相交換的形式代替對妻子身價的支付。如果一方,無論是舅方或姑方沒有可通婚的對象,便等到下一代再償還,因此就產生了賒欠的現象。這種賒欠最終以一家的女兒償還而完結。
用生產、生活用具和家畜等實物作爲支付妻子身價的習俗,在雲南許多少數民族中曾長期延續①。獨龍族很早就用從外族輸入的鐵鍋、鐵三角架、豬等實物作爲支付妻子身價的手段。各個民族根據不同的社會經濟水平,對妻子的身價逐步取得共識。滄源佤族,經濟發展水平較高,他們依據所娶妻子的體力強弱進行議價,低者值三頭牛,高則十餘頭牛。怒江的傈僳族和怒族也多根據女子的體力和麪貌議價。
雲南某些少數民族地區,至近代,生產力還很低下。男子爲娶妻,雖盡其所有,仍不能一次支付其妻的身價,只能分期支付。貢山四區木千旺、孔登和學娃登等地的獨龍族通常是分兩批支付妻子的身價。在付完第一批身價後,男方可以將妻接到家中小住,但不超過 10 天。只有在全部付完身價後,男方纔有權將妻正式娶來。滄源的佤族以人換人支付妻子身價的做法,逐漸被支付實物所取代。如果婚前無力付完妻子的身價,則婚後繼續付。自己這一代付不完,由子孫繼續付。許多少數民族爲限制妻子與丈夫離婚,對提出離婚要求的妻子索取身價。例如碧江的怒族規定,妻子必須加倍退還身價方可離婚。已經失去財產而且本身已成爲男子私有財產的婦女,自然無力退還身價。這就使婦女實際喪失了離婚的權利。
以力役支付妻子的身價,也是交換婚的一種形式。西盟佤族的男子,在婚前到妻子的父母家進行一定時間的勞動。婚後,夫妻每月也還要幫助女方的父母勞動數天,實質上這是男子爲了補償由於女子出嫁到男家失去勞動人手的一種方式。男子並把婚後所生的一個女兒嫁給自己兄弟的一個兒子。父系家庭就是通過上述途徑逐步建立起來的。
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父系制戰勝母系制的產物。婦女從夫居住,因而失去了原氏族的依託。男子是生產的主持者,並掌握了經濟大權。女子陷於繁瑣的家務,被排斥於社會生產之外,從此失去了昔日崇高的地位,成爲丈夫的奴婢和生兒育女的工具。在父權的支配下,妻子必須履行生兒育女的義務。不育子女的妻子隨時可以爲丈夫所遺棄。因爲兒子要繼承父親的財產,所以有無子嗣,便成爲決定婦女命運的頭等大事。在父系氏族社會出現了象徵男子生殖器的陶祖和石祖。陝西、山西等地的龍山文化遺址中多有發現。已婚婦女對陶祖或石祖頂禮膜拜,祈禱自己能生兒育女,子孫綿延不絕。
與一夫一妻制婚姻相對應的生活單位是一夫一妻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由一對夫妻和若干子女組成。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在父權的基礎上。家庭成員之間關係並不平等,丈夫居於絕對的統治地位。他不但掌握經濟大權,也具有對妻子和子女的控制權。“父”的古文爲“父”。《說文解字》釋曰:“巨也,家長率教者從手舉杖”。所謂“教”,即是說對家庭擁有絕對的支配地位和統治權利。手中所舉之杖,正是家庭權力的標誌。《禮記?表記》雲:“母,親而不尊”。在父權的統治下,母親雖是子女最親近的人,但在父權的淫威下,失去了母系氏族社會時期的尊貴地位。妻子必須嚴守貞操,以確保子女的父系血統。丈夫卻可以在外任意尋歡作樂,妻子無權干涉。親生兒子是家庭財產的直接繼承者。一夫一妻制婚姻遠較對偶婚鞏固,夫妻關係穩定,家庭也不易破裂。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在丈夫奴役妻子的基礎上。階級對立最早萌芽於一夫一妻制家庭之中。家內奴隸制是階級矛盾的初期形態。婚姻制度的變化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現,使喪葬制度也發生了重大的變革。女子從原來的娶夫變爲出嫁。居住方式也自過去的男子從妻居,變爲妻子從夫居。所以妻子已屬於夫方氏族,亦成爲夫方氏族的成員。因而夫妻非同氏族成員不能埋葬一處的障礙已被拆除,夫妻合葬合法化。大汶口、柳灣等氏族墓地都出現了年齡相若的男女合葬墓。這是社會已進入父權制階段的重要標誌。
大汶口墓羣以男女分別單人葬爲主,但有 8 座雙人合葬墓。經過性別鑑定的 4 座,都是一對年歲相當的成年男女。其共同特點是,人骨排列皆男左女右。其中 35 號墓,成年女性右側還有一個小女孩,年約四五歲,被成年女性用右臂摟住。1 號墓,男性遺體放於墓穴正中,女性則在正穴擴出的一個小長方坑中。兩人顯然處於不平等的地位。
1、13、35 號三座墓,隨葬品的放置多數偏於男性的一側。13 號墓男性身邊有石鏟、骨魚標和骨匕,佩一對象牙琮。女性僅手中握有獐牙,別無所有。1 號墓女性頸部有一個小玉管,右肢旁放一對龜甲,其它隨葬品集中於男性的左側。111 號墓,女性隨葬品多一些,但是紡輪、骨針、骨錐、石磨棒等家務勞動工具,都在女性腳下。上述現象清楚表明,成年男女合葬墓的主體是男性,女性處於從屬地位。
柳灣墓地也發現多座男女成年合葬墓,與大汶口墓羣的男女合葬墓類似。男女成年合葬墓中的屍體都是一次埋葬。因爲在一般情況下,男女不可能同時死去,所以當是在男子死去時,把女子作爲殉葬者處理的。不論男女之間是夫妻關係,抑或是主僕關係,男尊女卑的局面顯而易見。
父權制的確立,表明遠古社會已自母系氏族社會過渡到父系氏族社會。在父系氏族社會,世系計算,財產繼承,都按父系血緣確定。
父系氏族是以父系血緣爲紐帶組成的社會集團。氏族成員,包括同一個男性始祖所生的子孫及其配偶。妻子雖然與丈夫非同一血統,但仍屬丈夫所在氏族的正式成員。這是父系氏族與母系氏族的重要區別。每個氏族都有一定的地域。氏族成員共同佔有,並集體耕種土地。隨着私有制的產生,個體家庭雖然已經開始積蓄糧食、牲畜等私有財產,但是對於集體勞動所獲的產品,基本上還是平均分配。氏族的財產由集體繼承。氏族成員彼此有互相救助的義務。男女擇偶均實行族外婚。每個氏族都有自己的公共墓地。
雲南的西盟佤族長期延續父系氏族制度。已有學者對此進行深入的調查與研究①。西盟佤族的父系氏族通常以祖先姓名或地名命名,以此反映父系氏族成員之間共同的血緣關係。例如大馬散的永歐氏族中的“歐”和亞木氏族的“亞木”就是祖先的名。斯庫氏族的“斯庫”是地名。阿芒氏族的“阿芒”則是祖先的職務。
西盟佤族傳說的共同祖先是阿依俄或格耒旦。馬散、嶽宋部落所屬的各氏族普遍供奉阿依俄。翁戛科氏族則供奉格耒旦。歷史上氏族不斷分裂的現象,反映許多父系氏族之間具有較近的血緣關係。
佤族氏族內有許多一夫一妻制個體家庭,由夫妻及子女組成。少數家庭還包括養子。這種個體家庭一般都居住在竹木結構草頂的幹欄式樓房內。樓上有主火塘和鬼火塘。主火塘是家庭成員休息的地方。鬼火塘是供奉死者的靈魂及其他各種精靈的地方。
個體家庭多在不同程度上由共同砍燒的氏族公地聯接起來。個體家庭之間在婚姻、喪葬、建築房屋等活動中仍保持互助的傳統習俗,向事主贈送糧食、酒、酸牛肉和建築材料。
個體家庭內部還保持分飯的習俗。主婦把煮熟的飯放在一個木盒裏,並由她分給圍蹲在火塘四周的每個家庭成員一份,吃完仍需由主婦盛,其他的家庭成員自己不能盛飯。在舉行重大的宗教祭祀和婚喪活動時,從犧牲品的分配上,可以看出氏族成員的關係和地位。牛頭歸主人,牛大腿、牛尾巴分給同氏族的成員或主人的兄弟,前腿或牛頸分給岳父或舅父和姑父,每人一塊,牛腸、牛肚煮熟後集體分吃。
根據氏族外婚的原則,同氏族的男女之間不得婚配。通婚的氏族,則組成部落。西盟佤族即實行父系氏族外婚,一般是兩個毗鄰而居的氏族互相通婚。佤族以交換婚爲常見。在央冷調查的 40 對夫妻中,有半數就是氏族外的交換婚,即兄弟的子女同姊妹的子女互相通婚。央冷還有一夫多妻的現象,包括同時娶姊妹爲妻。但是一妻多夫的現象卻不存在。這正反映男子在婚姻上的特權。
佤族另一種婚姻形式是轉房。如妻死,丈夫可以續娶妻之姊妹。夫死,妻則轉嫁給丈夫的兄弟。如果不轉嫁給丈夫的兄弟及其從兄弟,則必須賠償一定的身價。所以,妻在轉嫁還是賠償身價二者之間,多選擇轉嫁。因爲她無力賠償身價,而轉嫁之後,其身價可由續娶她的男子承擔。
此外,還有一種抄婚的形式。同已訂婚或已婚女子私通,都要冒被抄家的風險。而已訂婚或已婚的男子則因獲得財物上的補償而得到滿足。這種習慣法的產生,正是基於保護男子財產的目的。日益發展的父權,使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已淪爲男子的私有財產。
佤族的婚姻形式雖多,但是都要遵守氏族外婚這個基本原則。對違反這個原則的人要進行嚴厲的懲罰,被本氏族抄家,開除出氏族,並驅逐出村社。氏族外婚甚至籠罩着神祕的宗教色彩,如久旱不雨,狂風肆虐,雷電擊人等一系列的天災,都可以歸罪於同氏族內的通婚。如果同氏族的人發生性關係,也要舉行祭祀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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