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變得“法”具體是哪些?和現在的“法”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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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般將商鞅所創立的法治和現代的法律思想融合起來,其實它們並不一樣。商鞅所謂的“法”是主要爲了政治目的而設立的,是具有很強功利性的一些規則,而並不是爲了社會公平設立的。
商鞅的獨特“法治”思想
作爲法家代表人物的商鞅,他所堅持的法律制度是在他的人性觀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首先是人趨利避害的本性。在他的思維當中,人總是自私自利的,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纔是他們的目標。他認爲人追求名利就像水向下流一樣。
另外,人對於名利的追求也是他們違法的原因之一,因而對於商鞅來說,所有人都是追逐名利的,沒有一個絕對善良的人。另外,人性論對商鞅的法制思想也是有影響的。爲了克服這種情況帶來的混亂,制定法律秩序就顯得尤其必要。
這種思想就影響到了商鞅在制定法律內容上面,他認爲統治者可以通過賞罰分明的方式來使得人的行爲受到規範。這就要求了君主通過法律確立的賞罰必須直接和臣民的利益掛鉤,這樣才能控制民衆的行爲和規範。
除了在法律制定上,在法律執行上,商鞅也強調以“重刑”爲主,這樣能夠給百姓樹立威嚴。因爲統治者實行統治的時候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獲得民衆的認可和威信,這種威信要能夠建立起來最主要的特徵就是對民衆產生威懾力。
只有這種威懾力足夠大,才能讓臣民沒有僥倖心理。除了懲罰,在獎賞方面也要有信用。商鞅有一個著名的小故事就說明了這一點。他曾經在都城門口擺放了一根很高的木柱,跟百姓們說,今天誰能把這根木柱擡走,我就獎賞他五十金。
當時在看的老百姓都不相信,只有一個年輕小夥說要來試試,他把木頭搬動了,於是商鞅立馬獎給他五十金,這個舉動很快贏得了信任,給他的變法成功奠定了基礎。
商鞅的這些法律都是根據人的本性來設立的,商鞅就是以這樣的基礎論證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因而商鞅以法律規定將“利出一孔”使得民衆追求個人利益實現的目標和國家富強的目標融合在一起。當人們追求法律制度獲得好處的時候,切身利益會驅動人們自覺的遵守法律。
因而人們可以在法律的允許下去做事致富,讓自己和國家的利益目標達成一致。但是這種理論也有其缺陷,首先它忽略了人的自主能動性。人不僅僅是社會動物,有着相似的特徵,人還是個性化的,每個人有着自己不同的特性。
商鞅完全以國家的利益角度去制定法律,否定個人的利益和價值,導致了當時人們的政治信仰的喪失,片面追求重刑之下的統治,也讓人們對法律沒有好感。導致了民衆和統治階級的對立面。
商鞅的“法制”和道德
商鞅的法制經常被評判爲是反道德的,因爲在商鞅看來,“大邪不生,細過不失”的狀態就是道德的。這種對於德的看法和儒家思想有很大的差別,因爲儒家思想是講求個人的仁義道德,而商鞅是從整個國家的整體角度上來考量的。
商鞅的道德觀也是有其形成的歷史背景的,首先戰國時期的征戰不休,社會動盪不安,百姓流離失所。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社會的安定比追求個人的道德重要的多,在當時也只有安定的社會秩序能解決問題。
商鞅甚至直接在《商君書》中將仁義,誠信等道德規範指責爲“六蝨”,認爲只有剷除了他們才能實現國家的強盛,然而這也並不能說明商鞅就是反道德的,他只是在道德的認知和對道德和法的理解上和儒家思想有很大的區別。
除了從總體的角度來看待德,商鞅還規定了德的使用範圍。他並不重視道德的作用。因爲道德只能用來約束自己,而對他人毫無作用。而且這種道德的適用範圍也是極其狹窄的,如果這種道德和人的利益起了衝突,並不能夠保證道德能夠戰勝利益。
另一方面,遵守道德對於那些仁義君子來說是有效的,但是對於那些小人則沒有作用。這些遵守道德規範的少部分人並不能爲整個社會做出貢獻,因而這種道德的有效範圍是很小的。而法則不一樣,法對於所有人都是適用的。
因爲法律是具有強制性的,這種強制性就使得那些小人無法逃脫。雖然法律並不能夠倡導人們向善發展,但是它至少可以阻止人們作惡。
在對於德和法的關係上,商鞅也有自己的理解。因爲在施行法制的時候,商鞅主張重刑,他主張對於輕罪也要用重刑來進行懲罰,因爲他認爲刑罰只是一種手段,手段本身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達到的結果。
這種刑罰是在德之外建立了一套外部規範,這套規範約束了人們。他認爲以道德這種自身的規範來引導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和可實現性。因而儒家的思想只是紙上談兵,並沒有實際的作用和價值。
商鞅如何利用“法”來規範社會
因爲以法的工具來建立起一個安定有序的社會是商鞅法治思想體系中的重要部分,這一社會理想有兩個層次,一個是建立垂法而治的法治社會,這裏的垂法而治的意思是君主在掌握了朝政大權以後,通過法律來對國家進行治理。
爲了實現通過法律來規範社會功能,商鞅主要採取了幾個措施,首先就是通過“壹賞”來做到鼓舞人們通過農戰來獲得薪酬。商鞅將國家的富強寄託在農戰上,因而他將人們獲取錢財的辦法也限制在農戰上,以這種方式來鼓動人們參與農耕。
這樣所有的能獲得利益的方法只有這樣一個渠道,民衆只能甘心的去發展農業生產了。另外則是思想上的規範束縛,也就是“壹教”,也就是通過一種思想來規範人們。通過這種方式,商鞅認爲,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紛爭,避免其他的價值體系的干擾。
國家對臣民進行的法律教育就是他們能接觸到的唯一思想,在這樣的精神控制下,人們就不會想要去尋求其他的方式獲取利益,而只要跟隨着國家的規定範圍來尋找價值。抹殺了他們的個性發展。
另外“壹刑”也是一種重要的方式,制定統一的刑罰標準能夠規範。這種刑罰規定不論是哪一種人都會受到相同的刑罰,刑罰也是以上兩種措施能夠得到穩定施行的底線。
按照商鞅的設想,這種規範還會導致社會進入第二種層次,也就是大治無爲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法制已經成爲了一種內在的規範,突破了外在規範的束縛,人們已經習慣並熟悉遵守法律的過程了。
在這種情形下,法律已經成爲一種潛移默化的規範了。這時候人們已經不需要這些外在的規範督導了,而是進入一種能夠自治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君主可以無爲而治,管理也可以遵循規範而行,人人都會遵守規範。
商鞅理解的這兩種社會形態是一種遞進的狀態,這種社會理想既立足於現實又有着長遠的規劃。這也順應了歷史發展的趨勢。可以說,商鞅提出的律法還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因而他的變革也很快取得了成效。
商鞅的法制框架也有一定的特徵,首先是立法的公正性,商鞅認爲這種法律要使得臣民遵從,就必須遵循立法爲公,法律必須滿足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不能依據任何人的利益就徇私枉法,這樣的法律是無法得到認可的。
另外法律應該是平等的,不能因爲懲罰的對象有差別刑罰也有差別,所謂“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種平等性在當時不僅僅停留在倡導的層面,而是真的得到了實行。這種法的平等性主要有兩個原因,樹立君主的權威和保證法令的順利實施。
另外法的公開性也很重要,因爲知曉法律是他們守法的關鍵,因爲法建立的目的不是爲了懲罰而是爲了讓民衆瞭解和遵守這些規範的。並且民衆知曉法律也可以阻止一些官吏徇私枉法的行爲,將大權集中在君主手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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