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猴子案件——禁授“人是從低等動物進化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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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所周知,達爾文在其鉅著《物種起源》中,闡述了著名的“進化論”學說,完成了人類認識自然界的一次飛躍。然而,在1925年,美國田納西州的一項發令,卻轟動了美國乃至整個世界。
在20世紀20年代初,美國社會興起了一場由民主黨政客布賴恩領導的反進化論運動。然而,這股潮流隨之發展後對美國政治的影響之大,堪比美國當年的茶黨運動。
1923年佛羅里達州議會通過決議,聲稱“達爾文主義、無神論和不可知論”不應在該州公立學校作爲真理進行講授。1925年田納西州的法令更明確宣佈:本州的一切大學,師範學校和其他各級公立學校,它們的任何教師如果講授了任何否認上帝創造了人的聖經學說的異端,都將作爲違法論罪。
而此事的爆發點,在1925年5月7日。當時布賴恩在田納西州戴頓鎮地方政府向法院起訴,指控當地年輕的生物教員斯科普斯在課堂上講授進化論,違反該州法律。控告書上這樣寫道:“要是人是由猿猴進化而來的,那麼上帝幹什麼去了呢?”隨後,案件震驚全美。
當時,案件審理時,吸引了諸多的大學教授、科學家、學者,有超過100名的記者到達現場,人口僅1500人的小鎮,頓時成了全美國的焦點。
然而,這個著名的案件彷彿從一開始就不是對於《物種起源》的爭論,反而成了一場政治秀。起初,起訴方藉助《聖經》向進化論發起進攻。然而,被告方卻成功找到了《聖經》開篇《創世紀》中的漏洞:“上帝在第一天,創造了早晨和夜晚。請問布萊恩先生是否相信太陽是在第四天創造出來的?沒有太陽,怎麼會有早晨和夜晚的呢?”
當然,最終違犯者即被視爲輕罪人,並處以100-500美元的罰金。然而,顯然這位前美國國務卿給自己挖了個陷阱。1925年7月2日,被告方在紐約制定了相關的戰略,犧牲掉斯科普斯被判無罪的機會,以求上訴到高一級法院甚至直到聯邦最高法院,希望這條“猴子法令”會被宣佈爲違背憲法,目的是羞辱國務卿而不是打贏官司。
但是,1927年1月15日,田納西高等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即認定巴特勒法案是合憲法的,斯科普斯有罪。直到1967-1970年間,反進化論法纔在田納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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